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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家庭暴力, 过错赔偿

遭受“家庭暴力”能否在诉请离婚的同时主张赔偿?

发表于 2018-11-16 23:45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当婚姻遇到家暴……..

一、何谓家暴?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的一方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的手段,侵害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在婚姻案件中的家庭暴力,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多为配偶关系,并以家庭住所为特定的行为场所。主观上行为人存在明显的故意和目的性,一般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客观上,既可以是积极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紧闭等暴力行为,或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使受害人受冻挨饿、不给治病等;同时,家庭暴力与日常的争吵、打闹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家庭纠纷之间的重要区别是:暴力行为已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

二、家暴与虐待

   家庭暴力与虐待虽然在行为主体、客体、过错程度、外在表现形式及后果上基本一致,但两者仍有区别,是两类不同的行为,家庭暴力通常是偶发性和间断性的,虽可造成一定后果但尚不严重;而虐待是一种后果较为严重,并具有持续性、经常性的暴力行为。

三、因家暴而起的离婚诉讼

   【案情】李萍与孙刚是一对80后的夫妻,2018年5月份,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孙刚突然到李萍的工作场所殴打她,导致李萍头部、面部、牙齿、脖子、手脚、背部多出受伤,后被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并进行脾大部分切除手术。经鉴定,李萍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李萍将孙刚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孙刚以双方感情深厚为由,不同意离婚。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李萍、孙刚虽系合法夫妻,但因双方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化解夫妻矛盾,且孙刚对李萍实施家庭暴力,故原告李萍要求离婚,应予以照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中,孙刚虽未被批准逮捕,但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其有家庭暴力行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故法院的判决系依法而行。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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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家暴而诉请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我们来看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则案例:

   【案情】王某与江某经人介绍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王某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上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财产。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了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法院判决江某与王某离婚,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分割略)。

    目前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进行遏制。案例二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亦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冯律师建议:一直以来,家庭暴力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占比不低,也是严重影响家庭和谐幸福生活的重要因素。受害者要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寻求法律与社会的帮助,使自身免遭受更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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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庭暴力”能否在诉请离婚的同时主张赔偿?

发表于 2018-11-16 23:45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当婚姻遇到家暴……..

一、何谓家暴?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的一方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的手段,侵害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在婚姻案件中的家庭暴力,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多为配偶关系,并以家庭住所为特定的行为场所。主观上行为人存在明显的故意和目的性,一般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客观上,既可以是积极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紧闭等暴力行为,或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使受害人受冻挨饿、不给治病等;同时,家庭暴力与日常的争吵、打闹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家庭纠纷之间的重要区别是:暴力行为已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

二、家暴与虐待

   家庭暴力与虐待虽然在行为主体、客体、过错程度、外在表现形式及后果上基本一致,但两者仍有区别,是两类不同的行为,家庭暴力通常是偶发性和间断性的,虽可造成一定后果但尚不严重;而虐待是一种后果较为严重,并具有持续性、经常性的暴力行为。

三、因家暴而起的离婚诉讼

   【案情】李萍与孙刚是一对80后的夫妻,2018年5月份,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孙刚突然到李萍的工作场所殴打她,导致李萍头部、面部、牙齿、脖子、手脚、背部多出受伤,后被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并进行脾大部分切除手术。经鉴定,李萍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李萍将孙刚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孙刚以双方感情深厚为由,不同意离婚。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李萍、孙刚虽系合法夫妻,但因双方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化解夫妻矛盾,且孙刚对李萍实施家庭暴力,故原告李萍要求离婚,应予以照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中,孙刚虽未被批准逮捕,但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其有家庭暴力行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故法院的判决系依法而行。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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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家暴而诉请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我们来看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则案例:

   【案情】王某与江某经人介绍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王某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上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财产。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了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法院判决江某与王某离婚,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分割略)。

    目前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进行遏制。案例二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亦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冯律师建议:一直以来,家庭暴力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占比不低,也是严重影响家庭和谐幸福生活的重要因素。受害者要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寻求法律与社会的帮助,使自身免遭受更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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