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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事件频发,更应多引起重视和警惕

发表于 2021-09-02 10:16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家暴一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最近“疯狂英语李阳家暴女儿”的话题又再一次将家暴这个话题引上热搜。明星家暴的事件屡见不鲜,普通人因家暴儿出现的惨剧及社会新闻也经常出现,那么今天我们再次谈谈“家暴”这个话题中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如何正确的理解家暴?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有病不治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痛苦行为;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是毋庸置疑的,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司法介入可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国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为了更好的贯彻和执行《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南拳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于2016年7月13日起开始实施,为了更好的保障在家暴中受害的人。通过大量的真实案例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主要集中于离婚纠纷,而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的问题与之密切相关。有相关证据表明,家庭暴力是会代际传承的,即儿童时期目睹或经历家暴,对成年后施暴或受虐有一定的影响。如果儿童从小生活在家暴的环境中,在心理方面也会产生许多负面效应,从小遭遇或目睹家暴的儿童容易错误的热恩威,暴力是合理的,是解决问题的方法,长大以后可能会延续这种暴力行为。

因此,在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中,为了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非暴力的生活环境,有一个身心健康的成长环境,不支持施暴者直接抚养子女是最基本的裁判规则。同时,在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因一方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还有可能会构成虐待罪、遗弃罪,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而家暴多数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老人与子女之间等,这种天然的近亲属关系使得家暴行为有了隐秘性,不容易被发现,不容易被取证。甚至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家丑不可外扬的理念根深蒂固,很多家暴行为更加的不容易被发现,受害者迫于种种压力羞于启齿,只能默默承受痛苦。据有关统计显示,各地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家暴的,只有不到30%的当事人能提供包括伤照、病例、报警记录、子女证言、施暴人保证书等相关证据。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隐蔽性的特点,其他人很难知晓,举证比较困难,关键是要证明施暴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所以家庭暴力认定难一直是国内外家庭暴力诉讼中面临的共同难题。

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在施暴者矢口否认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呢?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家庭暴力问题能否认定与施暴者是否承之间认没有必然的联系。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后,并非施暴者矢口否认人民法院就无法认定,只要其他相关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同样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的事实予以认定。此外,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在家庭内部发生,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有时会成为关键性证据,不必过于苛求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未成年子女提供的涉及家庭暴力的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是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家庭是一个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因此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促进家庭和睦。此法律也积极弘扬家庭文明建设,家和睦国兴旺。无数血淋淋的教训告诉我们,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我们要坚决对家暴行为说“不”!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1381018788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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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事件频发,更应多引起重视和警惕

发表于 2021-09-02 10:16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家暴一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最近“疯狂英语李阳家暴女儿”的话题又再一次将家暴这个话题引上热搜。明星家暴的事件屡见不鲜,普通人因家暴儿出现的惨剧及社会新闻也经常出现,那么今天我们再次谈谈“家暴”这个话题中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如何正确的理解家暴?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有病不治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痛苦行为;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是毋庸置疑的,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司法介入可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国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为了更好的贯彻和执行《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南拳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于2016年7月13日起开始实施,为了更好的保障在家暴中受害的人。通过大量的真实案例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主要集中于离婚纠纷,而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的问题与之密切相关。有相关证据表明,家庭暴力是会代际传承的,即儿童时期目睹或经历家暴,对成年后施暴或受虐有一定的影响。如果儿童从小生活在家暴的环境中,在心理方面也会产生许多负面效应,从小遭遇或目睹家暴的儿童容易错误的热恩威,暴力是合理的,是解决问题的方法,长大以后可能会延续这种暴力行为。

因此,在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中,为了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非暴力的生活环境,有一个身心健康的成长环境,不支持施暴者直接抚养子女是最基本的裁判规则。同时,在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因一方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还有可能会构成虐待罪、遗弃罪,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而家暴多数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老人与子女之间等,这种天然的近亲属关系使得家暴行为有了隐秘性,不容易被发现,不容易被取证。甚至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家丑不可外扬的理念根深蒂固,很多家暴行为更加的不容易被发现,受害者迫于种种压力羞于启齿,只能默默承受痛苦。据有关统计显示,各地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家暴的,只有不到30%的当事人能提供包括伤照、病例、报警记录、子女证言、施暴人保证书等相关证据。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隐蔽性的特点,其他人很难知晓,举证比较困难,关键是要证明施暴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所以家庭暴力认定难一直是国内外家庭暴力诉讼中面临的共同难题。

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在施暴者矢口否认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呢?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家庭暴力问题能否认定与施暴者是否承之间认没有必然的联系。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后,并非施暴者矢口否认人民法院就无法认定,只要其他相关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同样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的事实予以认定。此外,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在家庭内部发生,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有时会成为关键性证据,不必过于苛求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未成年子女提供的涉及家庭暴力的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是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家庭是一个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因此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促进家庭和睦。此法律也积极弘扬家庭文明建设,家和睦国兴旺。无数血淋淋的教训告诉我们,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我们要坚决对家暴行为说“不”!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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