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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5年4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如何证明离婚中感情破裂显得尤为重要

发表于 2021-04-21 15:40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基本案情】

根据新闻报道显示,宁顺花与陈定华经中间人介绍,于2016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宁顺花发现陈定华没有工作,是专门放高利贷的,而且还赌博。经过多次劝说对方都不改,于是自2016年11月13日起,宁顺花离家出走,开始了双方分居的生活。

2016年12月2日,宁顺花第一次起诉离婚。起诉离婚3天后,陈定华因两次参与赌博,收到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书: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12日。12月27日,因“未向法院提供确凿可信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17年7月13日,宁顺花第二次起诉离婚。7月14日,陈定华找宁顺花要求经济赔偿,后双方产生争执,宁顺花打了陈定华两个耳光。7月15日晚上,陈定华到岳父宁明忠家找麻烦,陈定华用拳头击打宁明忠的左眼致其受伤。7月24日,公安局决定对陈定华行政拘留5日,决定对宁顺花行政拘留3日。12月12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书中有写到:“原告外出深圳打工,虽同被告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但两人尚有联络,相互表示关心支持,被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或者以承诺书等方式向原告表示认错改错,以求得原告谅解,夫妻和好;原告也通过短信向被告表示房屋装修好后愿意与被告共同生活,不再分开。”

宁顺花不服上诉。2018年4月16日,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在宁顺花第3次起诉前,陈定华多次以微信聊天方式向宁亮(宁顺花弟弟)发送“报复、杀人”等恐吓信息,因此第三次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018年10月22日,宁顺花第3次起诉离婚。2019年3月26日,法院以“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19年11月7日,宁顺花第4次起诉离婚。12月12日,法院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陈定华对申请人宁顺花实施家暴;禁止陈定华骚扰、跟踪、接触宁顺花及相关近亲属。12月18日,案件开庭。开庭结束后,陈定华租车追赶先行离开的宁顺花并将其拖下车,致使宁顺花面部、脖子有血痕,后脑部有血肿。陈定华面部和手部有血痕,眼镜和手机损坏。公安局第四次对陈定华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2020年6月28日,法院再次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0年8月5日,法院以“为保障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以不离婚更为适宜”为由,再次驳回了宁顺花的诉讼请求。

2021年3月3日,宁顺花第5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节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却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说法】

从1980年《婚姻法》开始,我国已经基本明确将“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因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结底可以归结到感情的变化。如果感情缺一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该依法解除。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感情状况作为客观依据。而判断服务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综合分析。

在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也比较常见,通常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人,很难直接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仍然需要看是否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具有法定判离的情形。虽然说《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赌博、家暴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形,答案是生活中夫妻之间往往很难提供相应的证据,空口无凭法院也难判决其离婚。

众所周知打官司都是要讲证据的,离婚诉讼也不例外。夫妻关系本就相对隐私,现实生活中夫妻两个人对离婚的原因发生争执,双方各有各的说法,那法院依据什么来进行判决?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如果想要在诉讼中达到一个相对理想的效果,那么证据方面就是至关重要的。

新闻中,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是以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名存实亡等为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根据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判决书显示,双方虽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有保持联络,男方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或者以承诺书等方式向女方表示认错改错,以求得原告谅解,夫妻和好;女方也通过短信向男方表示房屋装修好后愿意与男方共同生活,不再分开。因此,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离婚。因此,如果你在诉讼离婚中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就需要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能一边认为感情破裂,一边又在行动中表示愿意和对方一起生活、不再分开。这种情况,法院会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是不会判决离婚的。另外在新闻中提到男方存在家暴、赌博等恶习,甚至屡教不改,这些情况都是支撑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点,但是,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相关证据越完善越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样证明力更大。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法院会判决证据有明显优势的一方胜诉。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

传真:010-5962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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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5年4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如何证明离婚中感情破裂显得尤为重要

发表于 2021-04-21 15:40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基本案情】

根据新闻报道显示,宁顺花与陈定华经中间人介绍,于2016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宁顺花发现陈定华没有工作,是专门放高利贷的,而且还赌博。经过多次劝说对方都不改,于是自2016年11月13日起,宁顺花离家出走,开始了双方分居的生活。

2016年12月2日,宁顺花第一次起诉离婚。起诉离婚3天后,陈定华因两次参与赌博,收到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书: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12日。12月27日,因“未向法院提供确凿可信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17年7月13日,宁顺花第二次起诉离婚。7月14日,陈定华找宁顺花要求经济赔偿,后双方产生争执,宁顺花打了陈定华两个耳光。7月15日晚上,陈定华到岳父宁明忠家找麻烦,陈定华用拳头击打宁明忠的左眼致其受伤。7月24日,公安局决定对陈定华行政拘留5日,决定对宁顺花行政拘留3日。12月12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书中有写到:“原告外出深圳打工,虽同被告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但两人尚有联络,相互表示关心支持,被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或者以承诺书等方式向原告表示认错改错,以求得原告谅解,夫妻和好;原告也通过短信向被告表示房屋装修好后愿意与被告共同生活,不再分开。”

宁顺花不服上诉。2018年4月16日,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在宁顺花第3次起诉前,陈定华多次以微信聊天方式向宁亮(宁顺花弟弟)发送“报复、杀人”等恐吓信息,因此第三次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018年10月22日,宁顺花第3次起诉离婚。2019年3月26日,法院以“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19年11月7日,宁顺花第4次起诉离婚。12月12日,法院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陈定华对申请人宁顺花实施家暴;禁止陈定华骚扰、跟踪、接触宁顺花及相关近亲属。12月18日,案件开庭。开庭结束后,陈定华租车追赶先行离开的宁顺花并将其拖下车,致使宁顺花面部、脖子有血痕,后脑部有血肿。陈定华面部和手部有血痕,眼镜和手机损坏。公安局第四次对陈定华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2020年6月28日,法院再次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0年8月5日,法院以“为保障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以不离婚更为适宜”为由,再次驳回了宁顺花的诉讼请求。

2021年3月3日,宁顺花第5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节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却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说法】

从1980年《婚姻法》开始,我国已经基本明确将“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因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结底可以归结到感情的变化。如果感情缺一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该依法解除。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感情状况作为客观依据。而判断服务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综合分析。

在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也比较常见,通常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人,很难直接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仍然需要看是否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具有法定判离的情形。虽然说《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赌博、家暴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形,答案是生活中夫妻之间往往很难提供相应的证据,空口无凭法院也难判决其离婚。

众所周知打官司都是要讲证据的,离婚诉讼也不例外。夫妻关系本就相对隐私,现实生活中夫妻两个人对离婚的原因发生争执,双方各有各的说法,那法院依据什么来进行判决?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如果想要在诉讼中达到一个相对理想的效果,那么证据方面就是至关重要的。

新闻中,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是以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名存实亡等为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根据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判决书显示,双方虽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有保持联络,男方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或者以承诺书等方式向女方表示认错改错,以求得原告谅解,夫妻和好;女方也通过短信向男方表示房屋装修好后愿意与男方共同生活,不再分开。因此,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离婚。因此,如果你在诉讼离婚中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就需要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能一边认为感情破裂,一边又在行动中表示愿意和对方一起生活、不再分开。这种情况,法院会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是不会判决离婚的。另外在新闻中提到男方存在家暴、赌博等恶习,甚至屡教不改,这些情况都是支撑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点,但是,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相关证据越完善越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样证明力更大。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法院会判决证据有明显优势的一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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