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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首例可撤销婚姻判决了

发表于 2021-01-05 16:32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1月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法庭,首次适用《民法典》新规,宣判了这起特殊的婚姻撤销案件,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李某怀孕,6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当天至民政机关指定的机构进行婚前检查。此时的江某,已身患艾滋病8年。第二天,婚检结果出来,医生要求江某主动向李某坦白患病情况否则医生就要告知李某。直至6月29日当天,江某主动坦白,李某方知枕边人罹患艾滋病多年。

虽然李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李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庭审笔录显示,庭审中被告江某辩称,其在交往过程中多次告诉李某自己患有严重疾病,可能不适合结婚,但李某表示只要感情好这些都不是问题,如果有不好的结果也不要告诉她。对此,李某则表示江某没有说过自己患病不适合结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艾滋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本案中,被告虽然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在传染期内,因此若原告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将无法得到支持;而若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原告作为无过错方,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判决结果】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后法官进行了大量细致充分的论证,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出发,根据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1053条之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终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不违背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但是,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当事人作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是无瑕疵的,是建立在双发方彼此互相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可能会影响到其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一方面,对于某些重大疾病,如传染病等,确实会存在危害配偶及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的风险,即使可以通过一定的防护措施和治疗手段,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也会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另一方面,对于某些遗传类疾病,若患病的一方未告知另一方当事人,未作必要的避孕措施,生育出同样患病的子女,既不利于后代的身体健康,也给家庭生活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可能破坏家庭和谐。有的重大疾病还可能需要长期进行治疗,或者最终导致患病一方当事人丧失自理能力,需要另一方当事人贴身照顾,从而加重婚姻双方的经济负担及精神压力,长此以往,容易造成家庭不和谐甚至导致婚姻破裂。因此,乙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对另一方当事人而言,该信息属于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缔结婚姻关系而应当知情的基本信息。因此《民法典》规定了夫妻一方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这既是保障另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保护当事人婚姻自由,亦可抑制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13810187889@126.com

Http://www.bbw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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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首例可撤销婚姻判决了

发表于 2021-01-05 16:32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1月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法庭,首次适用《民法典》新规,宣判了这起特殊的婚姻撤销案件,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李某怀孕,6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当天至民政机关指定的机构进行婚前检查。此时的江某,已身患艾滋病8年。第二天,婚检结果出来,医生要求江某主动向李某坦白患病情况否则医生就要告知李某。直至6月29日当天,江某主动坦白,李某方知枕边人罹患艾滋病多年。

虽然李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李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庭审笔录显示,庭审中被告江某辩称,其在交往过程中多次告诉李某自己患有严重疾病,可能不适合结婚,但李某表示只要感情好这些都不是问题,如果有不好的结果也不要告诉她。对此,李某则表示江某没有说过自己患病不适合结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艾滋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本案中,被告虽然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在传染期内,因此若原告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将无法得到支持;而若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原告作为无过错方,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判决结果】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后法官进行了大量细致充分的论证,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出发,根据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1053条之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终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不违背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但是,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当事人作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是无瑕疵的,是建立在双发方彼此互相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可能会影响到其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一方面,对于某些重大疾病,如传染病等,确实会存在危害配偶及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的风险,即使可以通过一定的防护措施和治疗手段,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也会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另一方面,对于某些遗传类疾病,若患病的一方未告知另一方当事人,未作必要的避孕措施,生育出同样患病的子女,既不利于后代的身体健康,也给家庭生活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可能破坏家庭和谐。有的重大疾病还可能需要长期进行治疗,或者最终导致患病一方当事人丧失自理能力,需要另一方当事人贴身照顾,从而加重婚姻双方的经济负担及精神压力,长此以往,容易造成家庭不和谐甚至导致婚姻破裂。因此,乙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对另一方当事人而言,该信息属于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缔结婚姻关系而应当知情的基本信息。因此《民法典》规定了夫妻一方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这既是保障另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保护当事人婚姻自由,亦可抑制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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