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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离婚常识

《离婚财产分割》之我家有个大公司

发表于 2015-11-05 17:13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代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中遇到有公司需要分割处理,很多当事人朋友咨询时都会普遍认为离婚分割公司肯定会拿到不少钱。其实离婚分公司时,能不能分割到该部分权益?那需要看案件本身所涉及哪些问题,离婚分割公司权益很涉及很多程序,好比需要去工商部门落实股东登记,需要评估部门、审计部门对企业做评估审计,更需要的是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坦诚相待。下面我们谈谈,离婚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时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一、公司股权在婚前的还是婚后

如果你提了个诉请要求分割夫妻股权,首先要考虑股权取得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其次是即使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还要判断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1、婚后共同取得的股权

共同股权,主要有三类:

(1)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购买的股权;

(2)婚后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的股权。

夫妻之间的赠与,如果没有特别写明是全部赠与给对方,对方所获股权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如果想达到全部赠与给对方的效果,就要在赠与合同中特别明确约定,如排除该股权属夫妻共同共有等等。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约定因公司股东人数而已。如果婚后取得股权的公司,没有其他股东,只有夫妻双方,那取得股权的一方是可以取得公司的全部权益,甚至将公司可以在工商局变更为一人公司。如果婚后取得股权的公司还有多名股东,那约定取得股权的一方能不能变更企业工商登记,需要争取其他股东的意见。

(3)夫妻一方约定一方名下婚前取得的股权为共同共有。

该情况下的约定也有上述问题,另一方取得股权后能不能登记为工商登记中备案的股东,主要看其他股东的意见。当然一人公司例外。

2、个人股权

(1)赠与或遗嘱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所有的股权;(该种情况下,法律上是有特定含义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必须要注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字样。)

(2)夫妻约定属个人所有的股权;

(3)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出资或购买的股权。

股权不同于房产,是一种单纯的投资行为,股权本身是个人财产,但对于收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规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三、不同情形下股权的分割方式

1、对于公司仅有夫妻两个人或只有一方登记为股东的一人公司,其公司股权分割,相对比多人为股东的公司而言,还是比较好处理的,能谈妥出资额转让问题,基本争议不会很大。一般是一方可以要继续经营公司,另一方要分配公司财产所得。当然,法官也可以直接分割股权,如果你的诉请是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法院一般只进行确权,而不对股权价值委托鉴定甚至委托拍卖分割。

2、对于公司股东有多人的,以一方名下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另一方又不是该公司的股东,那应该怎么办呢?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登记的股权部分或者全部给另一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另一个是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夫妻双方的约定才可以落实到工商登记。

(2)、夫妻双方将股权转让的数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转让,并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其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股权的所得进行分割。但实践中,离婚审理过程中遇到转让公司股权的能不能一并处理,因个案而已,因为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审理期限,再者股东之间的利益还是缺乏保障。

、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

1、股东会决议:此处的股东会决议是股东开会,是一个书面证明,这不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范畴,而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体行为,不是公司组织行为。

2、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只有精神损害等无形损害,但无形损害很难举证证明。2002年规定出台后,法官在偷录偷拍的证据采纳上有了自由裁量权。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6条,已经解决这个问题了。实际上,很多非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也可以作为证据。因为要排除该证据,需要证明取证手段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取得。

3、根据《公司法》F71条规定,其他股东收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离婚财产分割》之我家有个大公司

发表于 2015-11-05 17:13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代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中遇到有公司需要分割处理,很多当事人朋友咨询时都会普遍认为离婚分割公司肯定会拿到不少钱。其实离婚分公司时,能不能分割到该部分权益?那需要看案件本身所涉及哪些问题,离婚分割公司权益很涉及很多程序,好比需要去工商部门落实股东登记,需要评估部门、审计部门对企业做评估审计,更需要的是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坦诚相待。下面我们谈谈,离婚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时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一、公司股权在婚前的还是婚后

如果你提了个诉请要求分割夫妻股权,首先要考虑股权取得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其次是即使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还要判断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1、婚后共同取得的股权

共同股权,主要有三类:

(1)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购买的股权;

(2)婚后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的股权。

夫妻之间的赠与,如果没有特别写明是全部赠与给对方,对方所获股权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如果想达到全部赠与给对方的效果,就要在赠与合同中特别明确约定,如排除该股权属夫妻共同共有等等。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约定因公司股东人数而已。如果婚后取得股权的公司,没有其他股东,只有夫妻双方,那取得股权的一方是可以取得公司的全部权益,甚至将公司可以在工商局变更为一人公司。如果婚后取得股权的公司还有多名股东,那约定取得股权的一方能不能变更企业工商登记,需要争取其他股东的意见。

(3)夫妻一方约定一方名下婚前取得的股权为共同共有。

该情况下的约定也有上述问题,另一方取得股权后能不能登记为工商登记中备案的股东,主要看其他股东的意见。当然一人公司例外。

2、个人股权

(1)赠与或遗嘱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所有的股权;(该种情况下,法律上是有特定含义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必须要注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字样。)

(2)夫妻约定属个人所有的股权;

(3)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出资或购买的股权。

股权不同于房产,是一种单纯的投资行为,股权本身是个人财产,但对于收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规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三、不同情形下股权的分割方式

1、对于公司仅有夫妻两个人或只有一方登记为股东的一人公司,其公司股权分割,相对比多人为股东的公司而言,还是比较好处理的,能谈妥出资额转让问题,基本争议不会很大。一般是一方可以要继续经营公司,另一方要分配公司财产所得。当然,法官也可以直接分割股权,如果你的诉请是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法院一般只进行确权,而不对股权价值委托鉴定甚至委托拍卖分割。

2、对于公司股东有多人的,以一方名下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另一方又不是该公司的股东,那应该怎么办呢?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登记的股权部分或者全部给另一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另一个是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夫妻双方的约定才可以落实到工商登记。

(2)、夫妻双方将股权转让的数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转让,并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其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股权的所得进行分割。但实践中,离婚审理过程中遇到转让公司股权的能不能一并处理,因个案而已,因为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审理期限,再者股东之间的利益还是缺乏保障。

、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

1、股东会决议:此处的股东会决议是股东开会,是一个书面证明,这不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范畴,而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体行为,不是公司组织行为。

2、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只有精神损害等无形损害,但无形损害很难举证证明。2002年规定出台后,法官在偷录偷拍的证据采纳上有了自由裁量权。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6条,已经解决这个问题了。实际上,很多非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也可以作为证据。因为要排除该证据,需要证明取证手段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取得。

3、根据《公司法》F71条规定,其他股东收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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