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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离婚诉讼

出殡当日签下放弃遗产证明,哥哥太过分了!

发表于 2024-04-07 16:06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案情回顾

近日,上海金山法院公布了一起真实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故事发生在2023年6月,某日天色阴沉,一位母亲因病不幸去世即将出殡,此时哥哥突然提出条件,要求妹妹必须签下一份放弃母亲遗产的证明,否则不同意母亲出殡。证明中记载:“由哥哥负责母亲的丧葬事宜,母亲住院期间的费用由妹妹负责,与哥哥无关。房屋份额重新分割。母亲生前银行卡由哥哥保管,妹妹不参与。在2023年6月以后,妹妹不得上诉,上诉无效。母亲如有遗嘱,应视为无效。

母亲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因生前多是妹妹照顾赡养,母亲便将自己房屋份额留给妹妹一人继承。而此时此刻,面对乡里乡亲的纷纷议论,面对哥哥冷漠无情的面孔,面对母亲的遗体,妹妹倍感压力却不得不做出选择在证明上签了字,《证明》签署后,母亲的出殡仪式顺利进行。

母亲安葬事宜全部完成后,妹妹越想越气愤,遂将哥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证明》。哥哥则主张该证明系妹妹自愿签字且有在场众人见证,应属有效。另主张母亲的遗嘱没有公证,没有他人签字应属无效。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签署《证明》非妹妹自愿的意思表示,支持妹妹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该《证明》,判定按照母亲遗嘱母亲房产的份额由妹妹一人继承。

案件分析

都说责任是爱情的试金石,那遗产应该是亲情的试金石了。这不仅仅是一场普通的兄妹之间的遗产纠纷之争,更是对家庭伦理和亲情真伪的考验,引发我们对法律和亲情的深入思考。

本案第一个法律问题是该份《证明》能否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四种,即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因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哥哥在母亲出殡的时间节点提出条件,“不签字不出殡”存在胁迫的主观故意,且“不同意出殡”是一种胁迫行为。另一个角度讲,妹妹面对传统习俗和乡里乡亲的舆论压力,明显处于危困状态,哥哥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使得妹妹放弃自己合法的财产权益。再者,在出殡之日签署重大财产分割的协议,实在有违常理。不管从胁迫角度还是显失公平角度分析,签署《证明》均不是妹妹真实的意思表示,违背了自愿原则,应予以撤销。需要提醒的是,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注意时效问题,应及时提起诉讼,避免撤销权的消灭。

本案第二个法律问题是母亲留有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结合本案,母亲所立遗嘱完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哥哥所述的没有公证、没有见证人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且哥哥亦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母亲订立遗嘱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有瑕疵等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因此,该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老人去世,子女因遗产分割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我们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咨询专业律师规避风险,同时也要多一些包容,坚守内心的善良与正义,不要被金钱蒙蔽双眼,珍惜真挚的亲情

案涉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50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1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2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1123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34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冯律师 出殡当日签下放弃遗产证明,哥哥太过分了!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7-25层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1381018788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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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殡当日签下放弃遗产证明,哥哥太过分了!

发表于 2024-04-07 16:06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案情回顾

近日,上海金山法院公布了一起真实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故事发生在2023年6月,某日天色阴沉,一位母亲因病不幸去世即将出殡,此时哥哥突然提出条件,要求妹妹必须签下一份放弃母亲遗产的证明,否则不同意母亲出殡。证明中记载:“由哥哥负责母亲的丧葬事宜,母亲住院期间的费用由妹妹负责,与哥哥无关。房屋份额重新分割。母亲生前银行卡由哥哥保管,妹妹不参与。在2023年6月以后,妹妹不得上诉,上诉无效。母亲如有遗嘱,应视为无效。

母亲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因生前多是妹妹照顾赡养,母亲便将自己房屋份额留给妹妹一人继承。而此时此刻,面对乡里乡亲的纷纷议论,面对哥哥冷漠无情的面孔,面对母亲的遗体,妹妹倍感压力却不得不做出选择在证明上签了字,《证明》签署后,母亲的出殡仪式顺利进行。

母亲安葬事宜全部完成后,妹妹越想越气愤,遂将哥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证明》。哥哥则主张该证明系妹妹自愿签字且有在场众人见证,应属有效。另主张母亲的遗嘱没有公证,没有他人签字应属无效。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签署《证明》非妹妹自愿的意思表示,支持妹妹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该《证明》,判定按照母亲遗嘱母亲房产的份额由妹妹一人继承。

案件分析

都说责任是爱情的试金石,那遗产应该是亲情的试金石了。这不仅仅是一场普通的兄妹之间的遗产纠纷之争,更是对家庭伦理和亲情真伪的考验,引发我们对法律和亲情的深入思考。

本案第一个法律问题是该份《证明》能否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四种,即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因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哥哥在母亲出殡的时间节点提出条件,“不签字不出殡”存在胁迫的主观故意,且“不同意出殡”是一种胁迫行为。另一个角度讲,妹妹面对传统习俗和乡里乡亲的舆论压力,明显处于危困状态,哥哥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使得妹妹放弃自己合法的财产权益。再者,在出殡之日签署重大财产分割的协议,实在有违常理。不管从胁迫角度还是显失公平角度分析,签署《证明》均不是妹妹真实的意思表示,违背了自愿原则,应予以撤销。需要提醒的是,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注意时效问题,应及时提起诉讼,避免撤销权的消灭。

本案第二个法律问题是母亲留有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结合本案,母亲所立遗嘱完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哥哥所述的没有公证、没有见证人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且哥哥亦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母亲订立遗嘱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有瑕疵等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因此,该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老人去世,子女因遗产分割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我们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咨询专业律师规避风险,同时也要多一些包容,坚守内心的善良与正义,不要被金钱蒙蔽双眼,珍惜真挚的亲情

案涉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50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1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2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1123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34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冯律师 出殡当日签下放弃遗产证明,哥哥太过分了!

冯娴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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