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触关闭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当前位置: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外遇,婚外情, 子女抚养, 离婚纠纷 /文章正文
婚姻专家微信1对1咨询
北京资深婚姻律师一对一微信咨询
扫二维码添加微信好友咨询
也可输入帐号lawyerbest添加咨询

婚姻家庭案件中常见问题解释系列专题(四)

发表于 2021-07-30 11:38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6.王某与童某结婚并且生育一子,双方离婚后,王某进行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遂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且赔偿精神损失25万元。这类精神损害是否应予以支持?

就男方的诉求,多数观点认为是应当支持,但是对于该诉求的法理基础,确有诸多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无效行为返还说。这几种观点中侵权损害赔偿与不当得利说有较强的合理性。侵权损害赔偿可以更好地评价当事人的主观状态、行为的客观后果以及当事人责任的承担方式。

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可以总结为欺诈性抚养中的抚养费返还与赔偿,其主要的特点表现为,妻子有不忠的行为导致生育子女并非丈夫亲生子女,丈夫因认识错误而予以抚养的,有权主张返还抚养费。丈夫提出该项主张的请求权基础,侵权损害赔偿应当是最为适当的选择,侵害的权利客体包括亲权,也包括名誉权,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错误支出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丈夫主张的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实际花销情况、当地生活水平、双方收入情况等综合确定。

欺诈性抚养是对社会现象的概括描述,在典型的欺诈性抚养纠纷中,一般是妻子出轨,生下他人子女,妻子隐瞒真相与男方一起抚养该子女,之后事情败露。在这个过程中,妻子出轨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可以认为侵犯了男方的配偶权。事情败露以后,为大家所知,男方势必成为焦点,降低了男方的社会评价,可能造成男方名誉权的侵害。这期间男方付出的大量金钱有可能造成对财产的损害。但是应当看到,侵害配偶权是对欺诈性抚养之前行为的评价,侵害名誉权,是对事情败露之后的评价,但这两种认定实际上对欺诈性抚养没有直接的评价。因此,我们更多的倾向于欺诈性抚养直接侵害的对象时亲权。亲权是身份权的一种,是父母权利的重要体现,主要内容是父母可以自主决定实施与孩子有关的抚养教育保护等一切行为,他人不得干涉,亲权同时也是一种义务,父母不得放弃。父母在行使亲权的过程中,与子女之间因为血缘形成了最亲密的关系,父母无私的投入感情、时间、财力物力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以期子女健康成长,也期待子女成人后可以对社会、对自己有所回馈,但是当事人行使亲权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的前提是所抚养的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或者是自己愿意抚养的非亲生子女。现在因为女方的欺骗行为,导致受欺骗的男方不能够建立起正确的亲权关系,对男方行使亲权造成了较大的损害。

讨论权利基础的目的就是解决相应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上问题除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以及《侵权责任法》中的名誉权之外,还可以适用人格权的相关规定。具体案件适用相关法律还是要根据案情来判断。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赔偿精神损失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两码事。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是《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13810187889@126.com

Http://www.bbwls.com

关键字:

婚姻家庭案件中常见问题解释系列专题(四)

发表于 2021-07-30 11:38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6.王某与童某结婚并且生育一子,双方离婚后,王某进行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遂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且赔偿精神损失25万元。这类精神损害是否应予以支持?

就男方的诉求,多数观点认为是应当支持,但是对于该诉求的法理基础,确有诸多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无效行为返还说。这几种观点中侵权损害赔偿与不当得利说有较强的合理性。侵权损害赔偿可以更好地评价当事人的主观状态、行为的客观后果以及当事人责任的承担方式。

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可以总结为欺诈性抚养中的抚养费返还与赔偿,其主要的特点表现为,妻子有不忠的行为导致生育子女并非丈夫亲生子女,丈夫因认识错误而予以抚养的,有权主张返还抚养费。丈夫提出该项主张的请求权基础,侵权损害赔偿应当是最为适当的选择,侵害的权利客体包括亲权,也包括名誉权,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错误支出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丈夫主张的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实际花销情况、当地生活水平、双方收入情况等综合确定。

欺诈性抚养是对社会现象的概括描述,在典型的欺诈性抚养纠纷中,一般是妻子出轨,生下他人子女,妻子隐瞒真相与男方一起抚养该子女,之后事情败露。在这个过程中,妻子出轨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可以认为侵犯了男方的配偶权。事情败露以后,为大家所知,男方势必成为焦点,降低了男方的社会评价,可能造成男方名誉权的侵害。这期间男方付出的大量金钱有可能造成对财产的损害。但是应当看到,侵害配偶权是对欺诈性抚养之前行为的评价,侵害名誉权,是对事情败露之后的评价,但这两种认定实际上对欺诈性抚养没有直接的评价。因此,我们更多的倾向于欺诈性抚养直接侵害的对象时亲权。亲权是身份权的一种,是父母权利的重要体现,主要内容是父母可以自主决定实施与孩子有关的抚养教育保护等一切行为,他人不得干涉,亲权同时也是一种义务,父母不得放弃。父母在行使亲权的过程中,与子女之间因为血缘形成了最亲密的关系,父母无私的投入感情、时间、财力物力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以期子女健康成长,也期待子女成人后可以对社会、对自己有所回馈,但是当事人行使亲权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的前提是所抚养的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或者是自己愿意抚养的非亲生子女。现在因为女方的欺骗行为,导致受欺骗的男方不能够建立起正确的亲权关系,对男方行使亲权造成了较大的损害。

讨论权利基础的目的就是解决相应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上问题除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以及《侵权责任法》中的名誉权之外,还可以适用人格权的相关规定。具体案件适用相关法律还是要根据案情来判断。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赔偿精神损失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两码事。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是《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13810187889@126.com

Http://www.bbwls.com

热门推荐

电话咨询 联系方式 在线留言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