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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离婚诉讼

夫妻房产登记为1%和99%,离婚时男方只分得1%!

发表于 2022-08-17 14:21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案情回顾

2015年,小明在朋友的聚会上认识了小红,并对温柔的小红一见钟情,随后对小红展开了猛烈追求,不久两人便喜结良缘,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两人购置了一处房产作为婚房。该房产登记在小明和小红两人名下,房屋为按份共有,小红占99%的份额,小明占1%的份额。该房屋总价170多万元,其中首付100多万元由小红的母亲出资,剩余的70多万元由小明和小红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之后亦是两人共同偿还贷款。

婚后三年,两人的感情出现裂痕,小明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家庭,陪伴小红的时间越来越少,两人为此争吵不断,小明于2018年搬离这套房屋,自此两人开始了分居生活。两年后,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小红明白其与小明的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于是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不动产登记 夫妻房产登记为1%和99%,离婚时男方只分得1%!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红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的关系没有得到改善,且两人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因此对于小红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两人共有的房产,法院查实,目前该涉案房屋价值330万元,未还贷款金额为50万元。法院认为按照小明对房屋的贡献,若小明仅分得房屋1%的产权份额,有失公允,根据照顾女方原则,同时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率,判决涉案房屋归小红所有,并支付小明折价款共计50万元。

后小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房管部门明确对房屋份额进行了约定,且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对双方有效。遂判决小红与小明离婚,涉案房屋归小红所有,改判小红支付房屋折价款2.8万元,剩余贷款由小红偿还。

律师说法

一审法院判决小红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二审法院改判小红支付房屋折价款2.8万元,差距如此之大,是因为二审法院是严格按照双方在进行产权登记时约定的产权份额来进行分割的,看到这里,也许会有很多人发出疑问,小明偿还贷款的钱远远超过2.8万元,即小明分到的产权份额与其对房屋的贡献严重不符,这样是不是对小明太不公平了?

作为专业的婚家律师,我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来助于大家理解:

第一,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若夫妻双方对房产份额作出约定,则房屋为按份共有;若没有对房产份额作出约定,则该房屋为共同共有。对于按份共有的房屋,夫妻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各自所占的产权份额,也可以不明确约定。

本案中,小红和小明两人对各自所占的产权份额作出了明确约定,虽然份额比例是一方占99%,另一方占1%的“极端”比例,但该约定表明了小明愿意只占1%的产权份额,既然这样就应对自己的承诺负责。该行为就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自然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效力。这并没有违背公平原则,反而还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处理房屋贡献率的问题会涉及到双方对房产的感情需求及司法情感利益平衡问题。就贷款的行为而言,银行的债权权利不会因夫妻离婚而打折,因此共同申请公积金还贷,共同负债的结果并不能直接认定男方贡献大还是女方贡献大。

本案中,二审法院考虑到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约定,亦考虑到了公平原则,对房产会进行了综合价值界定,除去了剩余贷款。故改判小红支付小明房屋折价款2.8万元,剩余50多万元贷款由小红偿还。

温馨提示

作为一名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我经手了大量的婚姻案件,大部分争议点都是房产,一旦有纠纷,不仅会耗费双方的时间和精力,更会消耗感情,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

因此,我建议如果夫妻双方都想对其共同财产进行约定,最好在专业婚家律师的指导帮助下签署夫妻财产份额的书面约定,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纠纷。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正大中心2号楼17-2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13810187889@126.com

Http//www.bbw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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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登记为1%和99%,离婚时男方只分得1%!

发表于 2022-08-17 14:21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案情回顾

2015年,小明在朋友的聚会上认识了小红,并对温柔的小红一见钟情,随后对小红展开了猛烈追求,不久两人便喜结良缘,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两人购置了一处房产作为婚房。该房产登记在小明和小红两人名下,房屋为按份共有,小红占99%的份额,小明占1%的份额。该房屋总价170多万元,其中首付100多万元由小红的母亲出资,剩余的70多万元由小明和小红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之后亦是两人共同偿还贷款。

婚后三年,两人的感情出现裂痕,小明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家庭,陪伴小红的时间越来越少,两人为此争吵不断,小明于2018年搬离这套房屋,自此两人开始了分居生活。两年后,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小红明白其与小明的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于是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不动产登记 夫妻房产登记为1%和99%,离婚时男方只分得1%!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红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的关系没有得到改善,且两人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因此对于小红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两人共有的房产,法院查实,目前该涉案房屋价值330万元,未还贷款金额为50万元。法院认为按照小明对房屋的贡献,若小明仅分得房屋1%的产权份额,有失公允,根据照顾女方原则,同时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率,判决涉案房屋归小红所有,并支付小明折价款共计50万元。

后小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房管部门明确对房屋份额进行了约定,且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对双方有效。遂判决小红与小明离婚,涉案房屋归小红所有,改判小红支付房屋折价款2.8万元,剩余贷款由小红偿还。

律师说法

一审法院判决小红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二审法院改判小红支付房屋折价款2.8万元,差距如此之大,是因为二审法院是严格按照双方在进行产权登记时约定的产权份额来进行分割的,看到这里,也许会有很多人发出疑问,小明偿还贷款的钱远远超过2.8万元,即小明分到的产权份额与其对房屋的贡献严重不符,这样是不是对小明太不公平了?

作为专业的婚家律师,我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来助于大家理解:

第一,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若夫妻双方对房产份额作出约定,则房屋为按份共有;若没有对房产份额作出约定,则该房屋为共同共有。对于按份共有的房屋,夫妻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各自所占的产权份额,也可以不明确约定。

本案中,小红和小明两人对各自所占的产权份额作出了明确约定,虽然份额比例是一方占99%,另一方占1%的“极端”比例,但该约定表明了小明愿意只占1%的产权份额,既然这样就应对自己的承诺负责。该行为就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自然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效力。这并没有违背公平原则,反而还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处理房屋贡献率的问题会涉及到双方对房产的感情需求及司法情感利益平衡问题。就贷款的行为而言,银行的债权权利不会因夫妻离婚而打折,因此共同申请公积金还贷,共同负债的结果并不能直接认定男方贡献大还是女方贡献大。

本案中,二审法院考虑到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约定,亦考虑到了公平原则,对房产会进行了综合价值界定,除去了剩余贷款。故改判小红支付小明房屋折价款2.8万元,剩余50多万元贷款由小红偿还。

温馨提示

作为一名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我经手了大量的婚姻案件,大部分争议点都是房产,一旦有纠纷,不仅会耗费双方的时间和精力,更会消耗感情,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

因此,我建议如果夫妻双方都想对其共同财产进行约定,最好在专业婚家律师的指导帮助下签署夫妻财产份额的书面约定,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纠纷。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正大中心2号楼17-2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1381018788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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