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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发表于 2021-03-17 16:03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基本案情】

赵某与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2年结婚,夫妻二人婚后感情一直平平淡淡。赵某多年未育,工作也不太稳定,家中主要的开支和来源均是靠唐某的工资收入。2000年7月,赵某生下女儿,取名为唐小某。本以为孩子的到来可以让家庭生活更加温馨,但事实恰好相反,唐某和赵某因为生活琐事开始不断争吵,家庭矛盾持续升级。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感情越来越淡,唐某经常在外应酬,夜不归宿,疏于照顾家庭和孩子,家中一切大小事务均由赵某一人承担。

2016年8月,赵某与唐某因家庭琐事再次吵架,而后唐某便离家出走9个月,了无音讯。唐小某无意间在唐某的手机里发现其与另一名女性的大量聊天记录,赵某才得知丈夫已经出轨,赵某多次劝说唐某回归家庭无果,双方也无法因为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杨某提起诉讼离婚。

【判决结果】

庭审中,唐某提出唐小某并非其亲生女儿,并提供了亲子鉴定,要求赵某支付18年间的照顾孩子的劳务费、以及垫付孩子居住、生活、教育等费用共计100多万;同时还要求赵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75万。经司法鉴定排除唐某为唐小某的生物学父亲。也就是说,唐小某确实非唐某亲生女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双方均表示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对于双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唐小某的抚养问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赵某抚养,因此本案中不予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赵某隐瞒唐小某非唐某亲生女儿的事实,势必对唐某造成精神损害,故对于唐某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数额予以酌定。唐小某非唐某的亲生女儿,故唐某无抚养义务,其要求赵某补偿此前抚养费用亦属合理,根据唐小某年龄以及物价标准予以酌定。

因此法院判决赵某与唐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赵某给付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十八万元;同时支付唐某抚养费二十万元。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婚姻法》第46条的基础上,新增加一款兜底条款“(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因为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前四款规定的那些,当一方存在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新增加的条款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兜底条款,给法院以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对婚姻中无过错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予以补偿和救济,让过错方受到应有的惩罚。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违反婚姻义务和家庭义务的行为,二人都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要求,则均无权请求获得补偿或救助。本案中赵某隐瞒唐小某非唐某亲生女儿的事实,唐某在没有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对唐小某尽了18年的抚养义务,这势必对唐某造成精神损害,因此法院支持了唐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同时抚养唐小某过程中的物质支出同样需要得到补偿,因此法院支持唐某要求返还抚养费的诉求。只有过错方的损害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的,无过错方才能要求赔偿。未造成损害结果的,过错方的损害行为不构成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侵犯,因而也无须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种。本案中,因赵某的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唐小某非亲生子女的事实不仅对唐某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同时唐某在尽抚养孩子义务的过程中还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因此法院认为唐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合理合法,至于具体应受到赔偿的数额,由法院酌定。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13810187889@126.com

Http://www.bbw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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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发表于 2021-03-17 16:03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基本案情】

赵某与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2年结婚,夫妻二人婚后感情一直平平淡淡。赵某多年未育,工作也不太稳定,家中主要的开支和来源均是靠唐某的工资收入。2000年7月,赵某生下女儿,取名为唐小某。本以为孩子的到来可以让家庭生活更加温馨,但事实恰好相反,唐某和赵某因为生活琐事开始不断争吵,家庭矛盾持续升级。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感情越来越淡,唐某经常在外应酬,夜不归宿,疏于照顾家庭和孩子,家中一切大小事务均由赵某一人承担。

2016年8月,赵某与唐某因家庭琐事再次吵架,而后唐某便离家出走9个月,了无音讯。唐小某无意间在唐某的手机里发现其与另一名女性的大量聊天记录,赵某才得知丈夫已经出轨,赵某多次劝说唐某回归家庭无果,双方也无法因为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杨某提起诉讼离婚。

【判决结果】

庭审中,唐某提出唐小某并非其亲生女儿,并提供了亲子鉴定,要求赵某支付18年间的照顾孩子的劳务费、以及垫付孩子居住、生活、教育等费用共计100多万;同时还要求赵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75万。经司法鉴定排除唐某为唐小某的生物学父亲。也就是说,唐小某确实非唐某亲生女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双方均表示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对于双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唐小某的抚养问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赵某抚养,因此本案中不予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赵某隐瞒唐小某非唐某亲生女儿的事实,势必对唐某造成精神损害,故对于唐某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数额予以酌定。唐小某非唐某的亲生女儿,故唐某无抚养义务,其要求赵某补偿此前抚养费用亦属合理,根据唐小某年龄以及物价标准予以酌定。

因此法院判决赵某与唐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赵某给付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十八万元;同时支付唐某抚养费二十万元。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婚姻法》第46条的基础上,新增加一款兜底条款“(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因为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前四款规定的那些,当一方存在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新增加的条款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兜底条款,给法院以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对婚姻中无过错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予以补偿和救济,让过错方受到应有的惩罚。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违反婚姻义务和家庭义务的行为,二人都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要求,则均无权请求获得补偿或救助。本案中赵某隐瞒唐小某非唐某亲生女儿的事实,唐某在没有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对唐小某尽了18年的抚养义务,这势必对唐某造成精神损害,因此法院支持了唐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同时抚养唐小某过程中的物质支出同样需要得到补偿,因此法院支持唐某要求返还抚养费的诉求。只有过错方的损害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的,无过错方才能要求赔偿。未造成损害结果的,过错方的损害行为不构成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侵犯,因而也无须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种。本案中,因赵某的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唐小某非亲生子女的事实不仅对唐某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同时唐某在尽抚养孩子义务的过程中还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因此法院认为唐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合理合法,至于具体应受到赔偿的数额,由法院酌定。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

传真:010-5962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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