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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离婚诉讼

同样是分手后以民间借贷主张债权,一个支持,一个不支持?两个真实案例告诉你原因

发表于 2022-07-08 15:44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分割财产,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究竟是如何认定的?

今天分享的案例是两起情侣分手后,同样存在一方以民间借贷向另一方主张债权的情形。这两起案件有着同样的起因,却有着不同的结局。这是为什么呢?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张先生和李女士相识多年,2016年2月两人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性格的不合导致两人无法友好沟通,无法继续生活,于是双方在2020年9月和平分手。在恋爱期间,双方产生了多笔资金往来,数额不等,转账方式也多种多样,双方均向对方通过微信、支付宝、信用卡等频繁转账。

双方分手一年后,张先生自书欠款清单,通过微信发送给李女士,李女士回复无异议后便不予理睬,张先生多次催促后均无果,无奈之下只能将李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确实在恋爱期间产生了多笔资金往来,但李女士对双方资金往来的差额不予认可,后,法院经调查核对双方的所有资金往来记录,确认了在双方交往期间,张先生向李女士交付资金共计116000余元,并因资金来源多为网络平台借款而产生了部分利息,同时李女士向张先生转款共计100000余元。双方亦均有调解意愿,故,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女士约定期限向张先生清偿借款15000元。

情侣分手还钱 同样是分手后以民间借贷主张债权,一个支持,一个不支持?两个真实案例告诉你原因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7年,刘女士和王先生经人介绍后相识,两人情投意合,不久建立起了恋爱关系,但随着生活的延续,两人因生活琐事不断争吵遂于2019年分手。双方在恋爱期间有频繁的资金往来,大到两三万元、小到几百元,双方均认可所收到的对方钱款全部已经用于家庭生活,用于共同消费支出。

2019年年底,双方分手时因资金问题发生了争执,后经过协商王先生于2019年12月11日向刘女士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本人王先生答应3个月还刘女士379000元,如没做到本人愿意承担责任。”协议达成后,王先生向刘女士支付了150000元,余款229000未予支付。双方电话协数次均未果,故刘女士录制了通话录音,后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的款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先生与刘女士达成的协议中载明了“本人王先生答应3个月还刘女士379000元”,但是该协议形成于双方即将分手的时间节点,同时结合双方在恋爱期间经常进行转账的行为,认为此类转账符合双方交易习惯,因此,该协议不足以证明该项钱款的性质为借款,结合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故,法院不予支持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两起案件都是一方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的财产,但是两起案件的结果却迥然不同,那么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时的依据是什么呢?我们知道借贷关系以借贷合意和资金交付同时具备为构成要件,因此,双方是否具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双方是否形成了借贷合意,即双方均具有真实的借贷的意思表示,这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点。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案例二,也许会有人发出疑问,如果没有借贷意思,那王先生为什么在协议达成后向刘女士支付了150000元?作为专业律师,我来作出以下解释:

首先,王先生向刘女士支付150000元的行为是王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愿行为,遵从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事主体的王先生可以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从事民事活动,决定自己的行为,即在协议达成后向刘女士支付了150000元,对此法律是不会加以干涉的。

其次,并不能仅以王先生在达成协议后的付款行为来简单认定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一方面,根据两人恋爱期间频繁的转账行为来看,此大额转账完全符合双方的交易转账;另一方面,在认定款项的性质时,应结合双方的陈述、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借条等多方面证据来予以认定。因此,在案例二中,根据现有证据可知王先生与刘女士并没有真实的借贷意思表示,遂对于刘女士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后,律师提醒恋人之间进行大额转账时,一定要明确钱款的性质并注意留存相应证据记录,如是借款,在电子转账的同时一定要注明“借款”两字,以免日后发生纷争。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正大中心2号楼17-2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1381018788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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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分手后以民间借贷主张债权,一个支持,一个不支持?两个真实案例告诉你原因

发表于 2022-07-08 15:44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分割财产,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究竟是如何认定的?

今天分享的案例是两起情侣分手后,同样存在一方以民间借贷向另一方主张债权的情形。这两起案件有着同样的起因,却有着不同的结局。这是为什么呢?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张先生和李女士相识多年,2016年2月两人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性格的不合导致两人无法友好沟通,无法继续生活,于是双方在2020年9月和平分手。在恋爱期间,双方产生了多笔资金往来,数额不等,转账方式也多种多样,双方均向对方通过微信、支付宝、信用卡等频繁转账。

双方分手一年后,张先生自书欠款清单,通过微信发送给李女士,李女士回复无异议后便不予理睬,张先生多次催促后均无果,无奈之下只能将李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确实在恋爱期间产生了多笔资金往来,但李女士对双方资金往来的差额不予认可,后,法院经调查核对双方的所有资金往来记录,确认了在双方交往期间,张先生向李女士交付资金共计116000余元,并因资金来源多为网络平台借款而产生了部分利息,同时李女士向张先生转款共计100000余元。双方亦均有调解意愿,故,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女士约定期限向张先生清偿借款15000元。

情侣分手还钱 同样是分手后以民间借贷主张债权,一个支持,一个不支持?两个真实案例告诉你原因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7年,刘女士和王先生经人介绍后相识,两人情投意合,不久建立起了恋爱关系,但随着生活的延续,两人因生活琐事不断争吵遂于2019年分手。双方在恋爱期间有频繁的资金往来,大到两三万元、小到几百元,双方均认可所收到的对方钱款全部已经用于家庭生活,用于共同消费支出。

2019年年底,双方分手时因资金问题发生了争执,后经过协商王先生于2019年12月11日向刘女士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本人王先生答应3个月还刘女士379000元,如没做到本人愿意承担责任。”协议达成后,王先生向刘女士支付了150000元,余款229000未予支付。双方电话协数次均未果,故刘女士录制了通话录音,后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的款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先生与刘女士达成的协议中载明了“本人王先生答应3个月还刘女士379000元”,但是该协议形成于双方即将分手的时间节点,同时结合双方在恋爱期间经常进行转账的行为,认为此类转账符合双方交易习惯,因此,该协议不足以证明该项钱款的性质为借款,结合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故,法院不予支持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两起案件都是一方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的财产,但是两起案件的结果却迥然不同,那么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时的依据是什么呢?我们知道借贷关系以借贷合意和资金交付同时具备为构成要件,因此,双方是否具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双方是否形成了借贷合意,即双方均具有真实的借贷的意思表示,这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点。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案例二,也许会有人发出疑问,如果没有借贷意思,那王先生为什么在协议达成后向刘女士支付了150000元?作为专业律师,我来作出以下解释:

首先,王先生向刘女士支付150000元的行为是王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愿行为,遵从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事主体的王先生可以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从事民事活动,决定自己的行为,即在协议达成后向刘女士支付了150000元,对此法律是不会加以干涉的。

其次,并不能仅以王先生在达成协议后的付款行为来简单认定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一方面,根据两人恋爱期间频繁的转账行为来看,此大额转账完全符合双方的交易转账;另一方面,在认定款项的性质时,应结合双方的陈述、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借条等多方面证据来予以认定。因此,在案例二中,根据现有证据可知王先生与刘女士并没有真实的借贷意思表示,遂对于刘女士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后,律师提醒恋人之间进行大额转账时,一定要明确钱款的性质并注意留存相应证据记录,如是借款,在电子转账的同时一定要注明“借款”两字,以免日后发生纷争。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正大中心2号楼17-25

传真:010-5962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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