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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离婚诉讼

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看看法院怎么判!

发表于 2022-07-15 15:35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案情回顾

2003年,张先生与李女士一见钟情,两人很快步入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张小强和一女张小倩,婚后两人甜蜜如初,儿女双全更是令人羡慕,但随着生活的延续,两人的感情被生活的柴米油盐消磨殆尽,于是双方于2012年协议离婚,同时约定婚生子张小强和婚生女张小倩均由李女士自行抚养,张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

2017年,张先生经朋友介绍与赵女士相识,两人情投意合便很快缔结了婚姻关系。2020年2月,张先生因病离世,多年经商的张先生留下了大量财富,除两套豪宅、两辆豪车外,还有8百多万元的存款。张先生去世后不久,李女士便找到赵女士,要求由张小强、张小倩与赵女士共同继承张先生的遗产。赵女士坚决拒绝,并拿出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底的打印遗嘱。该遗嘱中记载,除了和前妻李女士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现金由张小倩、张小强继承外,其他所有财产均由赵女士继承。李女士对此打印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双方争执不休,遂张小强、张小倩将赵女士起诉至法院。

打印遗嘱1 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看看法院怎么判!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打印遗嘱第一页至第三页均无张先生签名,且见证人之一的王先生曾向张先生和赵女士借款,与赵女士有利害关系。故,打印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该打印遗嘱无效。后赵女士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打印遗嘱日益增多,《民法典》顺应社会发展,主动定分止争,将打印遗嘱正式列为遗嘱的形式之一。打印遗嘱通过“打印”的方式表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方便快捷的优势某种程度上也成为了它的劣势,其内容易于被篡改、删除, 因此,为了保证打印遗嘱的真实性,法律对其有着非常严格的形式要求。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参与打印遗嘱制作全过程的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法律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只有符合法律对打印遗嘱形式的规定,打印遗嘱才具有效力,才会产生法律效果。

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看看法院怎么判!

结合本案,争议焦点是赵女士拿出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本案的见证人之一的王先生属于与继承人赵女士有利害关系的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见证人的要求,同时遗嘱每一页也均无张先生签名,因此,该打印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打印遗嘱是没有效力的,对张小强、张小倩的诉求法律予以支持,张先生的巨额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作为第一继承人的张小强、张小倩、赵女士共同继承。

温馨提示

订立遗嘱的形式多种多样,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但法律对订立遗嘱的每种形式的具体要求是不同的,我们应该了然于心,如若不清楚法律规定,则会导致遗嘱无效,从而损失大量财富。建议大家在订立遗嘱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从而订立一份完美有效的遗嘱!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正大中心2号楼17-2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1381018788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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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看看法院怎么判!

发表于 2022-07-15 15:35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案情回顾

2003年,张先生与李女士一见钟情,两人很快步入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张小强和一女张小倩,婚后两人甜蜜如初,儿女双全更是令人羡慕,但随着生活的延续,两人的感情被生活的柴米油盐消磨殆尽,于是双方于2012年协议离婚,同时约定婚生子张小强和婚生女张小倩均由李女士自行抚养,张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

2017年,张先生经朋友介绍与赵女士相识,两人情投意合便很快缔结了婚姻关系。2020年2月,张先生因病离世,多年经商的张先生留下了大量财富,除两套豪宅、两辆豪车外,还有8百多万元的存款。张先生去世后不久,李女士便找到赵女士,要求由张小强、张小倩与赵女士共同继承张先生的遗产。赵女士坚决拒绝,并拿出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底的打印遗嘱。该遗嘱中记载,除了和前妻李女士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现金由张小倩、张小强继承外,其他所有财产均由赵女士继承。李女士对此打印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双方争执不休,遂张小强、张小倩将赵女士起诉至法院。

打印遗嘱1 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看看法院怎么判!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打印遗嘱第一页至第三页均无张先生签名,且见证人之一的王先生曾向张先生和赵女士借款,与赵女士有利害关系。故,打印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该打印遗嘱无效。后赵女士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打印遗嘱日益增多,《民法典》顺应社会发展,主动定分止争,将打印遗嘱正式列为遗嘱的形式之一。打印遗嘱通过“打印”的方式表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方便快捷的优势某种程度上也成为了它的劣势,其内容易于被篡改、删除, 因此,为了保证打印遗嘱的真实性,法律对其有着非常严格的形式要求。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参与打印遗嘱制作全过程的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法律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只有符合法律对打印遗嘱形式的规定,打印遗嘱才具有效力,才会产生法律效果。

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看看法院怎么判!

结合本案,争议焦点是赵女士拿出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本案的见证人之一的王先生属于与继承人赵女士有利害关系的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见证人的要求,同时遗嘱每一页也均无张先生签名,因此,该打印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打印遗嘱是没有效力的,对张小强、张小倩的诉求法律予以支持,张先生的巨额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作为第一继承人的张小强、张小倩、赵女士共同继承。

温馨提示

订立遗嘱的形式多种多样,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但法律对订立遗嘱的每种形式的具体要求是不同的,我们应该了然于心,如若不清楚法律规定,则会导致遗嘱无效,从而损失大量财富。建议大家在订立遗嘱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从而订立一份完美有效的遗嘱!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正大中心2号楼17-2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1381018788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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