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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离婚诉讼

分手后,能向婆婆要回装修费吗?

发表于 2022-06-29 14:22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基本案情

张小姐与工作后又读研的王先生经同学介绍相识,两人年纪相仿,一见如故,很快便建立了恋爱关系。更巧的是,张小姐的工作单位与王先生母亲何老太的家仅隔一条马路,张小姐便经常来何老太家里做客,何老太甚是喜爱手脚勤快的张小姐。在中秋节聚会上,何老太趁着张小姐的父母在场,提起了这门亲事,并表示将来不用买房,自己这套两室两厅的房屋留给小两口做婚房,留一间给自己住,将来还可以帮助小两口照顾孩子。随后,两家人便商定了结婚日期。

随着婚期临近,张小姐心想应该把婚房布置的漂亮点,考虑到自己未来的婆婆要把自己的房子提供给两人婚后住,自己结婚这么大的事儿自己也应该负担,于是便用自己的30万元积蓄装修婚房。整个装修工程结束后,装修期间因雇佣工人、购买材料等共花费50万多元,除了张小姐的30万元,何老太还花了20万多元。没想到临近结婚之际王先生有了一个出国继续深造的机会,于是就决定暂缓结婚的事情,一个想出国一个不想出国,就这样两人的感情也无疾而终了。张小姐十分委屈,自己结婚不成,肯定接受不了白白损失一笔装修款,于是就把何老太和王先生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自己装修款30万元。

心碎 分手后,能向婆婆要回装修费吗?

法院判决

庭审中,王先生和何老太都认为让自己返还30万有点不合理,原因是装修并不是王先生和何老太的个人意见,而且装修已经过了一段时间了,当初的装修也不值这个钱。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小姐出资30万元装修涉案房屋,出资价值附着在房屋上,属于添附行为,维护了房屋的社会经济价值,张小姐出资装修部分的所有权由被告何老太取得。因被告何老太取得该项利益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且与张小姐的利益受损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张小姐与被告何老太之间的债务关系为不当得利之债。而王先生不是该房屋的所有人,并未取得装修部分的所有权,故法院支持原告张小姐要求被告何老太返还30万元装修款的诉讼请求,而对于张小姐要求王先生共同承担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添附行为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添附行为属于基于法律规定的非给付型的不当得利,本案中,法院根据不当得利解决了张小姐与何老太之间的纠纷,换一个角度,张小姐自己出资装修王先生母亲何老太的房屋,属于基于婚约,一方向另一方及另一方亲属给付一定财物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其实属于赠与行为,但此赠与行为是有条件的,即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本案也可以通过附条件的赠与来解决张小姐与何老太的纠纷。

用附条件的赠与的法律规定来请求对方返还赠送的财物或者金钱,可以保护赠与一方的利益,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出资时具有什么目的是很难从事实上认定的,结合本案,张小姐的行为是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难以认定,但是张小姐提供了充足的证据用以证明,如装修合同、银行取款凭证、装修工人的证明、单位同事陪同购买材料的证明等等。

因此,作为专业律师需要提醒大家证据十分关键,在出资时应该有意识的留存证据,避免日后的举证困难,可以通过电子转账并附言“以结婚为目的”的方式进行交易,避免现金支付,学会从多个方面保留证据,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使得自己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正大中心2号楼17-2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1381018788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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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能向婆婆要回装修费吗?

发表于 2022-06-29 14:22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基本案情

张小姐与工作后又读研的王先生经同学介绍相识,两人年纪相仿,一见如故,很快便建立了恋爱关系。更巧的是,张小姐的工作单位与王先生母亲何老太的家仅隔一条马路,张小姐便经常来何老太家里做客,何老太甚是喜爱手脚勤快的张小姐。在中秋节聚会上,何老太趁着张小姐的父母在场,提起了这门亲事,并表示将来不用买房,自己这套两室两厅的房屋留给小两口做婚房,留一间给自己住,将来还可以帮助小两口照顾孩子。随后,两家人便商定了结婚日期。

随着婚期临近,张小姐心想应该把婚房布置的漂亮点,考虑到自己未来的婆婆要把自己的房子提供给两人婚后住,自己结婚这么大的事儿自己也应该负担,于是便用自己的30万元积蓄装修婚房。整个装修工程结束后,装修期间因雇佣工人、购买材料等共花费50万多元,除了张小姐的30万元,何老太还花了20万多元。没想到临近结婚之际王先生有了一个出国继续深造的机会,于是就决定暂缓结婚的事情,一个想出国一个不想出国,就这样两人的感情也无疾而终了。张小姐十分委屈,自己结婚不成,肯定接受不了白白损失一笔装修款,于是就把何老太和王先生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自己装修款30万元。

心碎 分手后,能向婆婆要回装修费吗?

法院判决

庭审中,王先生和何老太都认为让自己返还30万有点不合理,原因是装修并不是王先生和何老太的个人意见,而且装修已经过了一段时间了,当初的装修也不值这个钱。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小姐出资30万元装修涉案房屋,出资价值附着在房屋上,属于添附行为,维护了房屋的社会经济价值,张小姐出资装修部分的所有权由被告何老太取得。因被告何老太取得该项利益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且与张小姐的利益受损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张小姐与被告何老太之间的债务关系为不当得利之债。而王先生不是该房屋的所有人,并未取得装修部分的所有权,故法院支持原告张小姐要求被告何老太返还30万元装修款的诉讼请求,而对于张小姐要求王先生共同承担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添附行为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添附行为属于基于法律规定的非给付型的不当得利,本案中,法院根据不当得利解决了张小姐与何老太之间的纠纷,换一个角度,张小姐自己出资装修王先生母亲何老太的房屋,属于基于婚约,一方向另一方及另一方亲属给付一定财物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其实属于赠与行为,但此赠与行为是有条件的,即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本案也可以通过附条件的赠与来解决张小姐与何老太的纠纷。

用附条件的赠与的法律规定来请求对方返还赠送的财物或者金钱,可以保护赠与一方的利益,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出资时具有什么目的是很难从事实上认定的,结合本案,张小姐的行为是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难以认定,但是张小姐提供了充足的证据用以证明,如装修合同、银行取款凭证、装修工人的证明、单位同事陪同购买材料的证明等等。

因此,作为专业律师需要提醒大家证据十分关键,在出资时应该有意识的留存证据,避免日后的举证困难,可以通过电子转账并附言“以结婚为目的”的方式进行交易,避免现金支付,学会从多个方面保留证据,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使得自己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正大中心2号楼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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