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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离婚诉讼

疫情之下,遗嘱有多重要?

发表于 2022-05-17 17:44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飞机失事,加班猝死,疫情蔓延……我们不愿意提及这些光是看到就觉得悲痛的字眼,但是这些事情真实发生在了我们身边,我们见证了太多的生离死别,更加感觉到了生命的脆弱,更加明白了世事无常,我们不得不考虑到如果意外发生,我们最亲近的家人该如何生活?我们辛苦奋斗一生的财富如何分配给他们?

我们想将自己辛苦积攒的财富留给想给的人,就必须树立遗嘱意识。在中国,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人们对“遗嘱”两字闭口不谈,认为“立遗嘱”是不吉利的行为,我们都知道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经之路,无法逃避,我们应正确看待,不要刻意排斥。立遗嘱不是我们心态悲观,反而是我们敬畏生命,可以坦然面对意外发生而有远见的表现,更是我们未雨绸缪,防止引发家庭矛盾的有效方法。

宋先生是中国第一代民营企业家的代表,在得知自己患上癌症的情况下,便留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公司进行分配。正是由于宋先生提前做好了安排,宋氏家族的传承才非常平稳。亲人未起纷争,公司发展也未受影响。两兄弟继承遗产后,加上原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60%。宋先生通过对股权的调整,保证了两兄弟对集团的控制地位,同时也保证了集团的稳定发展。正是宋先生对遗产的合理规划,宋氏集团才能持续发展,不断创造辉煌。

一代企业家深谋远虑,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合理防范了风险,使得家族财富得以更好传承,那如果没有立遗嘱会带来哪些问题呢?在实际办案中我们发现,有很多因老人突然去世没有立遗嘱导致子女为了财产反目成仇的案例,还有因意外事故去世,生前没有告诉亲人银行存折密码,导致取款的时候要提供各种证明、公证书,甚至还有很多虚拟财产,亲人都不清楚的,从而引发一系列继承难题。

可见,财富传承需要尽早规划,但遗嘱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订立遗嘱很可能事与愿违,所以我们应该寻求具备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的律师的帮助,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另外,作为专注婚姻继承纠纷案件的律师,我来讲解一下《民法典》对《继承法》中关于“遗嘱”部分的修订:

一、确认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效力并明确要件

《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随着社会发展,已经出现了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但是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该两种遗嘱方式及生效要件,实践中存有较大争议。为此,《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确立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观念的变化,如果继续保持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则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此,《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

小小的遗嘱却有大大的门道,如果想立一份完美的遗嘱,建议大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明天和意外不知哪个先来,树立遗嘱意识并非坏事,提前立遗嘱,不让自己留遗憾,不让亲人对簿公堂,用法商智慧,管理财富,传承财富!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1381018788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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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遗嘱有多重要?

发表于 2022-05-17 17:44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飞机失事,加班猝死,疫情蔓延……我们不愿意提及这些光是看到就觉得悲痛的字眼,但是这些事情真实发生在了我们身边,我们见证了太多的生离死别,更加感觉到了生命的脆弱,更加明白了世事无常,我们不得不考虑到如果意外发生,我们最亲近的家人该如何生活?我们辛苦奋斗一生的财富如何分配给他们?

我们想将自己辛苦积攒的财富留给想给的人,就必须树立遗嘱意识。在中国,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人们对“遗嘱”两字闭口不谈,认为“立遗嘱”是不吉利的行为,我们都知道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经之路,无法逃避,我们应正确看待,不要刻意排斥。立遗嘱不是我们心态悲观,反而是我们敬畏生命,可以坦然面对意外发生而有远见的表现,更是我们未雨绸缪,防止引发家庭矛盾的有效方法。

宋先生是中国第一代民营企业家的代表,在得知自己患上癌症的情况下,便留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公司进行分配。正是由于宋先生提前做好了安排,宋氏家族的传承才非常平稳。亲人未起纷争,公司发展也未受影响。两兄弟继承遗产后,加上原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60%。宋先生通过对股权的调整,保证了两兄弟对集团的控制地位,同时也保证了集团的稳定发展。正是宋先生对遗产的合理规划,宋氏集团才能持续发展,不断创造辉煌。

一代企业家深谋远虑,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合理防范了风险,使得家族财富得以更好传承,那如果没有立遗嘱会带来哪些问题呢?在实际办案中我们发现,有很多因老人突然去世没有立遗嘱导致子女为了财产反目成仇的案例,还有因意外事故去世,生前没有告诉亲人银行存折密码,导致取款的时候要提供各种证明、公证书,甚至还有很多虚拟财产,亲人都不清楚的,从而引发一系列继承难题。

可见,财富传承需要尽早规划,但遗嘱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订立遗嘱很可能事与愿违,所以我们应该寻求具备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的律师的帮助,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另外,作为专注婚姻继承纠纷案件的律师,我来讲解一下《民法典》对《继承法》中关于“遗嘱”部分的修订:

一、确认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效力并明确要件

《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随着社会发展,已经出现了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但是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该两种遗嘱方式及生效要件,实践中存有较大争议。为此,《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确立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观念的变化,如果继续保持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则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此,《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

小小的遗嘱却有大大的门道,如果想立一份完美的遗嘱,建议大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明天和意外不知哪个先来,树立遗嘱意识并非坏事,提前立遗嘱,不让自己留遗憾,不让亲人对簿公堂,用法商智慧,管理财富,传承财富!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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