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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房产分割

重患之妻遭遗弃,法院离婚判决显温情,无情丈夫赔了夫人又折兵——–解读高某诉赵某离婚纠纷

发表于 2018-08-30 16:38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案情简介】

高某与赵某系大学同学,历经8年恋爱长跑之后于2013年步入婚姻殿堂。天有不测风云,婚后6个月,高某被确诊为白血病。经和家人商定之后,高某决定接受化疗并在此基础之上又接受骨髓移植,然死神一次次地降临到高某身上。痛不欲生的治疗之后白血病初见成效,不幸的高某又因治疗疾病服用过多激素导致致其股骨头坏死且无法正常行走。嗣后,历经磨难曲折暂出院。在这个阶段,高昂的医疗费和生不如死的病痛折磨,让高某几近万念俱灰。但更不可接受的是,丈夫赵某在妻子身患罹癌、艰难治疗求生之时,非但没有给与关心照顾,反而对身遭病痛的妻子心生嫌弃而多次提出离婚。医院治疗期间均是由高某的老母亲在日夜照顾,赵某作为高某的新婚丈夫从头至尾竟只出现了一次。更有甚者,赵某在此期间与多名女子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多次对高某威吓家暴。遭劫后的妻子高某终忍无可忍,2017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律师策略】

承办律师接受高某的委托后,听取其陈述,积极搜取相关证据。一方面,确定二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挽回可能,本案则应归属典型的离婚案件,并且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身患重病属于弱势一方且是无过错方,对于高某的情况,法律规定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多分的倾斜。另一方面,在诉讼策略上主办律师多管齐下,一是查明在高某患病期间,被告赵某不顾连理之情,违反夫妻之间的互帮互助义务,对患病妻子及老母亲多次恶语相向和家暴;二是搜集大量证据证实了赵某在婚内出轨的过错事实;三是主办律师查明登记在赵某名下的夫妻共同房屋一套并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正因为主办律师的努力,最终使得高某的基本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工作成果摘录】

一、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和书记员:

就高某(以下简称“女方”)诉赵某(以下简称“男方”)离婚纠纷一案,本律师受高某的委托,结合庭审情况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离婚

经过法院开庭可知,女方目前身患重病,历经磨难,反复化疗又接受骨髓移植,白血病刚有好转又因为服用大量激素导致股骨头坏死并不能走路。高昂的医疗费男方分文未出,不仅如此,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女方实施语言和行为上的家庭暴力,起诉前女方还多次报警110出面处理家暴,最后在110的帮助下暂住同学家才得以生活上的安宁,更让女方无法接受的是,男方在婚姻期间与多名女子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其行为不端,品行不正,构成过错并直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离婚时应给与女方过错赔偿金2万元。同时,鉴于女方身患重病,目前无收入来源,因此,贵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一次性的经济帮助20万元人民币,用于后续腿部手术及康复治疗。

(二)关于婚后房产的分割

位于北京市XX的房屋,是婚后由男、女双方及各自的家长共同出购买,虽登记在男方一个人的名下,但其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将该房屋应判归女方所有。其原因是:

1.该住房是女方的唯一住房,女方身患重病,连基本的社保也已中断,且再无购房的资格;相比较而言,男方有稳定的工资和社保,在贷款和购房方面有着女方无法比拟的优势;

2.该住房是女方和自己离异的老母亲的唯一住处。如果该房屋判给男方,女方母女面临无住处居住的现实困难,再加上女方身患重病,希望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给与照顾。

3.庭审可知,男方父亲因车祸去世,仅交通事故的赔偿款39万中属于他的三分之一,该财产属于婚后取得的遗产,其性质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女方对此做了放弃分割的决定,希望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保护女方的基本住房权益。

(三)关于男方名下的工资收入和其家人债务

离婚诉讼启动至今,女方多次要求男方提供其银行流水,然男方至今未进行提交,其行为就是蓄意隐瞒自己名下的收入。

再者,截止上次开庭之前,男方从未说过共有财产还欠有男方奶奶的11万用于装修,甚至在庭审拿着自己有流水显示的16万以印证是其奶奶的借款。需要说明的是,该流水并不显示是其奶奶的财产,女方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另,家中装修是女方和女方母亲共同负责,装修共计支出也不足11万何来这部分的借款!

其次,婚后的购房和女方生病、看病属于不同阶段发生的重大事情。当初购房,各方家人资助男、女方购房,资助时并未说是借款,且当初男女方收钱,男方家人也没有让男方和女方签署借条,因此,在离婚过程中,男女双方对各自家人的出资定性不一致的情况下,贵院不应认定借贷。

(四)关于共同债务部分,以法院庭审查明其而共同认可的为准,在此不做赘述。

综上代理意见,希望贵院在判决离婚时,设身处地考虑女方的身体状况,尽快给女方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

代理人:冯娴英

年 月 日

       二、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和书记员:

就赵某(以下简称“男方”)上诉高某(以下简称“女方”)离婚纠纷一案,本律师受女方的委托,结合庭审情况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不同意男方的上诉请求,我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并没有侵犯男方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公平、公正。

关于婚后房产的分割:该房屋购买的婚后,虽有双方家人的资助但资助数额差距不大,虽然婚后按揭贷款是男方账户在偿还,但婚后所偿还的房贷的男方收入,其收入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性质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原审法院也是基于一人一半分割原则进行分割,我认为原审判决公平合理。何况贵院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男方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房屋折价款的计算方式,因此,贵院应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男方的上诉。

关于男方陈述一审法院在确定房屋价格和所有时没有主持竞价的审理程序违法,女方对此不予以认可。首先,女方没有再购房资格且需要涉案房屋的用以解决基本的居住问题;再者,女方始终不同意以竞价的方式确定房屋价格和归属。因此,男方对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另,男方以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且按揭贷款也在自己名下,一审法院就应理所当然地在判决离婚的同时确定涉案房屋归男方所有。对男方的主张,女方无法接受并认为,涉案房屋和贷款虽然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其性质是夫妻共有财产,不代表离婚一定要分给男方所有。女方取得上述财产,依约偿还按揭贷款并及时支付男方房屋折价,并不降低男方的合法权益。退一步讲,即便男方的权益因为女方拒不履行判决受到暂时性的影响,男方完全可以通过强制执行补救,这毫不影响上诉人的实质权益。

综上,男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望贵院驳回男方的上诉理由。

综上代理意见,希望贵院在判决离婚时,考虑女方的身体状况,给女方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

代理人:冯娴英

年 月 日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女方和男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作出认定,作出xxx号判决之准予双方离婚;登记于男方名下的房产判归女方所有;同时判令女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给男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双方合理划分。一审法院判决之后,被告男方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认为诉争房屋应该归上诉人所有。二审法院针对男方的上诉请求作出终审判决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夫妻本为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话从古至今的体现都一直存在,在本案中也表现的淋漓尽致。本案中女方新婚数月即身患罹癌,无论从婚姻法的角度还是社会道德的角度考虑,男方作为丈夫的都应该尽到扶助照顾的义务,而本案中的男方非但对患病后的妻子漠不关心,反而心生嫌弃、动辄打骂,并要求离婚,且欲争夺失去收入不能自理的女方唯一的住房。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本案历经两审,法院也正是依次判归诉争房屋归高某所有。另有,按照《婚姻法》第42条、43条、46条关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一方的出轨过错行为以及对于另一方的家暴行为的规定,双方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亦支持了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突遭横祸、身患重疾的女方更是容易遭到来自配偶的精神和身体上的双重打击。夫妻本为同林鸟,大难临头更应该相互扶持、鼓励,无论是从《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是社会公德的角度,相对一方都有此义务。

【承办律师】

冯娴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盈科总部合伙人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于婚姻、房产、遗产继承、涉外离婚等法律服务领域的各类婚姻法家庭纠纷案件。作为承办律师,多年来业务能力深受委托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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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患之妻遭遗弃,法院离婚判决显温情,无情丈夫赔了夫人又折兵——–解读高某诉赵某离婚纠纷

发表于 2018-08-30 16:38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案情简介】

高某与赵某系大学同学,历经8年恋爱长跑之后于2013年步入婚姻殿堂。天有不测风云,婚后6个月,高某被确诊为白血病。经和家人商定之后,高某决定接受化疗并在此基础之上又接受骨髓移植,然死神一次次地降临到高某身上。痛不欲生的治疗之后白血病初见成效,不幸的高某又因治疗疾病服用过多激素导致致其股骨头坏死且无法正常行走。嗣后,历经磨难曲折暂出院。在这个阶段,高昂的医疗费和生不如死的病痛折磨,让高某几近万念俱灰。但更不可接受的是,丈夫赵某在妻子身患罹癌、艰难治疗求生之时,非但没有给与关心照顾,反而对身遭病痛的妻子心生嫌弃而多次提出离婚。医院治疗期间均是由高某的老母亲在日夜照顾,赵某作为高某的新婚丈夫从头至尾竟只出现了一次。更有甚者,赵某在此期间与多名女子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多次对高某威吓家暴。遭劫后的妻子高某终忍无可忍,2017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律师策略】

承办律师接受高某的委托后,听取其陈述,积极搜取相关证据。一方面,确定二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挽回可能,本案则应归属典型的离婚案件,并且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身患重病属于弱势一方且是无过错方,对于高某的情况,法律规定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多分的倾斜。另一方面,在诉讼策略上主办律师多管齐下,一是查明在高某患病期间,被告赵某不顾连理之情,违反夫妻之间的互帮互助义务,对患病妻子及老母亲多次恶语相向和家暴;二是搜集大量证据证实了赵某在婚内出轨的过错事实;三是主办律师查明登记在赵某名下的夫妻共同房屋一套并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正因为主办律师的努力,最终使得高某的基本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工作成果摘录】

一、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和书记员:

就高某(以下简称“女方”)诉赵某(以下简称“男方”)离婚纠纷一案,本律师受高某的委托,结合庭审情况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离婚

经过法院开庭可知,女方目前身患重病,历经磨难,反复化疗又接受骨髓移植,白血病刚有好转又因为服用大量激素导致股骨头坏死并不能走路。高昂的医疗费男方分文未出,不仅如此,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女方实施语言和行为上的家庭暴力,起诉前女方还多次报警110出面处理家暴,最后在110的帮助下暂住同学家才得以生活上的安宁,更让女方无法接受的是,男方在婚姻期间与多名女子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其行为不端,品行不正,构成过错并直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离婚时应给与女方过错赔偿金2万元。同时,鉴于女方身患重病,目前无收入来源,因此,贵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一次性的经济帮助20万元人民币,用于后续腿部手术及康复治疗。

(二)关于婚后房产的分割

位于北京市XX的房屋,是婚后由男、女双方及各自的家长共同出购买,虽登记在男方一个人的名下,但其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将该房屋应判归女方所有。其原因是:

1.该住房是女方的唯一住房,女方身患重病,连基本的社保也已中断,且再无购房的资格;相比较而言,男方有稳定的工资和社保,在贷款和购房方面有着女方无法比拟的优势;

2.该住房是女方和自己离异的老母亲的唯一住处。如果该房屋判给男方,女方母女面临无住处居住的现实困难,再加上女方身患重病,希望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给与照顾。

3.庭审可知,男方父亲因车祸去世,仅交通事故的赔偿款39万中属于他的三分之一,该财产属于婚后取得的遗产,其性质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女方对此做了放弃分割的决定,希望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保护女方的基本住房权益。

(三)关于男方名下的工资收入和其家人债务

离婚诉讼启动至今,女方多次要求男方提供其银行流水,然男方至今未进行提交,其行为就是蓄意隐瞒自己名下的收入。

再者,截止上次开庭之前,男方从未说过共有财产还欠有男方奶奶的11万用于装修,甚至在庭审拿着自己有流水显示的16万以印证是其奶奶的借款。需要说明的是,该流水并不显示是其奶奶的财产,女方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另,家中装修是女方和女方母亲共同负责,装修共计支出也不足11万何来这部分的借款!

其次,婚后的购房和女方生病、看病属于不同阶段发生的重大事情。当初购房,各方家人资助男、女方购房,资助时并未说是借款,且当初男女方收钱,男方家人也没有让男方和女方签署借条,因此,在离婚过程中,男女双方对各自家人的出资定性不一致的情况下,贵院不应认定借贷。

(四)关于共同债务部分,以法院庭审查明其而共同认可的为准,在此不做赘述。

综上代理意见,希望贵院在判决离婚时,设身处地考虑女方的身体状况,尽快给女方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

代理人:冯娴英

年 月 日

       二、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和书记员:

就赵某(以下简称“男方”)上诉高某(以下简称“女方”)离婚纠纷一案,本律师受女方的委托,结合庭审情况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不同意男方的上诉请求,我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并没有侵犯男方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公平、公正。

关于婚后房产的分割:该房屋购买的婚后,虽有双方家人的资助但资助数额差距不大,虽然婚后按揭贷款是男方账户在偿还,但婚后所偿还的房贷的男方收入,其收入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性质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原审法院也是基于一人一半分割原则进行分割,我认为原审判决公平合理。何况贵院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男方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房屋折价款的计算方式,因此,贵院应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男方的上诉。

关于男方陈述一审法院在确定房屋价格和所有时没有主持竞价的审理程序违法,女方对此不予以认可。首先,女方没有再购房资格且需要涉案房屋的用以解决基本的居住问题;再者,女方始终不同意以竞价的方式确定房屋价格和归属。因此,男方对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另,男方以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且按揭贷款也在自己名下,一审法院就应理所当然地在判决离婚的同时确定涉案房屋归男方所有。对男方的主张,女方无法接受并认为,涉案房屋和贷款虽然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其性质是夫妻共有财产,不代表离婚一定要分给男方所有。女方取得上述财产,依约偿还按揭贷款并及时支付男方房屋折价,并不降低男方的合法权益。退一步讲,即便男方的权益因为女方拒不履行判决受到暂时性的影响,男方完全可以通过强制执行补救,这毫不影响上诉人的实质权益。

综上,男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望贵院驳回男方的上诉理由。

综上代理意见,希望贵院在判决离婚时,考虑女方的身体状况,给女方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

代理人:冯娴英

年 月 日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女方和男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作出认定,作出xxx号判决之准予双方离婚;登记于男方名下的房产判归女方所有;同时判令女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给男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双方合理划分。一审法院判决之后,被告男方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认为诉争房屋应该归上诉人所有。二审法院针对男方的上诉请求作出终审判决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夫妻本为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话从古至今的体现都一直存在,在本案中也表现的淋漓尽致。本案中女方新婚数月即身患罹癌,无论从婚姻法的角度还是社会道德的角度考虑,男方作为丈夫的都应该尽到扶助照顾的义务,而本案中的男方非但对患病后的妻子漠不关心,反而心生嫌弃、动辄打骂,并要求离婚,且欲争夺失去收入不能自理的女方唯一的住房。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本案历经两审,法院也正是依次判归诉争房屋归高某所有。另有,按照《婚姻法》第42条、43条、46条关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一方的出轨过错行为以及对于另一方的家暴行为的规定,双方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亦支持了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突遭横祸、身患重疾的女方更是容易遭到来自配偶的精神和身体上的双重打击。夫妻本为同林鸟,大难临头更应该相互扶持、鼓励,无论是从《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是社会公德的角度,相对一方都有此义务。

【承办律师】

冯娴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盈科总部合伙人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于婚姻、房产、遗产继承、涉外离婚等法律服务领域的各类婚姻法家庭纠纷案件。作为承办律师,多年来业务能力深受委托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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