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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离婚诉讼

外甥女可以继承舅舅的遗产吗?

发表于 2022-08-02 11:57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苏某于2018年3月死亡,其父母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生前未生育和收养子女。苏某的姐姐苏乙先于苏某死亡,苏某无其他兄弟姐妹。苏甲系苏乙的养女。李丙是苏某堂姐的儿子,李丁是李丙的儿子。苏某生前未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某弄的一处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为苏某、李丁,共同共有。苏某的梅花牌手表1块及钻戒1枚由李丁保管中。苏甲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系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苏某的产权份额,及梅花牌手表1块和钻戒1枚。

代位继承 外甥女可以继承舅舅的遗产吗?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甲系苏某姐姐苏乙的养子女,在苏乙先于苏某死亡且苏某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适用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的规定,苏甲有权作为苏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苏某的遗产。另外,李丙与苏某长期共同居住,苏某生病在护理院期间的事宜由李丙负责处理,费用由李丙代为支付,苏某的丧葬事宜也由李丙操办,相较苏甲,李丙对苏某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故李丙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且可多于苏甲。

综上,对于苏某名下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和梅花牌手表1块及钻戒1枚,法院考虑到有利于生产生活、便于执行的原则,判归李丙所有并由李丙向苏甲给付房屋折价款60万元。

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结合本案,苏某生前未立遗嘱,也未有遗赠扶养协议,那么继承的方式为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由于本案中苏某的妻子、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亦无子女,在没有第一继承人的情况下应由作为第二继承人的苏某的姐姐继承,但苏某的姐姐先于苏某去世,此时作为苏某姐姐的养女苏甲能否继承苏某的遗产呢?

我国《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可见,苏某的外甥女有权依据代位继承来继承苏某的遗产。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结合本案,苏甲有权继承系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苏某的产权份额,及梅花牌手表1块和钻戒1枚。但因李丙对苏某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法官根据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法律规定,分给继承人以外的对苏某悉心照料的李丙适当遗产,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弘扬了积极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侄甥代位继承制度的典型案例,侄甥代位继承系民法典新设立的制度。与原来的《继承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形。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即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民法典》增加了侄甥代位继承,主要是考虑到我国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导致大量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甚至是丁克,如果不扩大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继承人的财产无人可继、收归国家所有的结果。本条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我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将兄弟姐妹纳入到被代位人的范围,可以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传。

作为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我在这里补充一下想要顺利的代位继承必须满足的条件:

1.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后死亡,这种情况下会发生转继承。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配偶、祖父母等先于继承人死亡不发生继承。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涉及代位继承中的“子女”的概念均可适用于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亲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产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如果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只要是直系血亲都可以,不受辈数的限制。拟制的直系血亲也可以。但是,如果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列为被代位人之后,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人的子女。通俗一点来讲,叔叔早于父亲去世,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只能由侄子侄女继承,而侄子侄女的儿子和女儿不产生代位继承权。

4.被代位人生前也应当享有继承权,如果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如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得代位继承。

5.原则上被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人是代替被代位人的地位而继承遗产的,因此也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有的份额。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在遗赠中也不发生代位受遗赠。也就是说,代位继承实际上是法定继承的补充,只有在没有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才会发生代位继承。

温馨提示

《民法典》将侄甥纳入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有利于财富在家庭范围内的传承,而作为继承人,在处理继承问题、分割遗产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避免发生冲突而伤害亲人之间的感情。若遗产分割有争议,建议寻求专业婚家律师的帮助,如果你有任何相关问题,可以随时向我咨询。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正大中心2号楼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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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1381018788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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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女可以继承舅舅的遗产吗?

发表于 2022-08-02 11:57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苏某于2018年3月死亡,其父母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生前未生育和收养子女。苏某的姐姐苏乙先于苏某死亡,苏某无其他兄弟姐妹。苏甲系苏乙的养女。李丙是苏某堂姐的儿子,李丁是李丙的儿子。苏某生前未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某弄的一处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为苏某、李丁,共同共有。苏某的梅花牌手表1块及钻戒1枚由李丁保管中。苏甲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系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苏某的产权份额,及梅花牌手表1块和钻戒1枚。

代位继承 外甥女可以继承舅舅的遗产吗?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甲系苏某姐姐苏乙的养子女,在苏乙先于苏某死亡且苏某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适用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的规定,苏甲有权作为苏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苏某的遗产。另外,李丙与苏某长期共同居住,苏某生病在护理院期间的事宜由李丙负责处理,费用由李丙代为支付,苏某的丧葬事宜也由李丙操办,相较苏甲,李丙对苏某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故李丙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且可多于苏甲。

综上,对于苏某名下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和梅花牌手表1块及钻戒1枚,法院考虑到有利于生产生活、便于执行的原则,判归李丙所有并由李丙向苏甲给付房屋折价款60万元。

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结合本案,苏某生前未立遗嘱,也未有遗赠扶养协议,那么继承的方式为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由于本案中苏某的妻子、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亦无子女,在没有第一继承人的情况下应由作为第二继承人的苏某的姐姐继承,但苏某的姐姐先于苏某去世,此时作为苏某姐姐的养女苏甲能否继承苏某的遗产呢?

我国《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可见,苏某的外甥女有权依据代位继承来继承苏某的遗产。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结合本案,苏甲有权继承系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苏某的产权份额,及梅花牌手表1块和钻戒1枚。但因李丙对苏某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法官根据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法律规定,分给继承人以外的对苏某悉心照料的李丙适当遗产,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弘扬了积极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侄甥代位继承制度的典型案例,侄甥代位继承系民法典新设立的制度。与原来的《继承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形。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即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民法典》增加了侄甥代位继承,主要是考虑到我国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导致大量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甚至是丁克,如果不扩大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继承人的财产无人可继、收归国家所有的结果。本条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我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将兄弟姐妹纳入到被代位人的范围,可以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传。

作为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我在这里补充一下想要顺利的代位继承必须满足的条件:

1.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后死亡,这种情况下会发生转继承。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配偶、祖父母等先于继承人死亡不发生继承。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涉及代位继承中的“子女”的概念均可适用于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亲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产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如果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只要是直系血亲都可以,不受辈数的限制。拟制的直系血亲也可以。但是,如果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列为被代位人之后,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人的子女。通俗一点来讲,叔叔早于父亲去世,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只能由侄子侄女继承,而侄子侄女的儿子和女儿不产生代位继承权。

4.被代位人生前也应当享有继承权,如果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如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得代位继承。

5.原则上被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人是代替被代位人的地位而继承遗产的,因此也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有的份额。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在遗赠中也不发生代位受遗赠。也就是说,代位继承实际上是法定继承的补充,只有在没有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才会发生代位继承。

温馨提示

《民法典》将侄甥纳入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有利于财富在家庭范围内的传承,而作为继承人,在处理继承问题、分割遗产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避免发生冲突而伤害亲人之间的感情。若遗产分割有争议,建议寻求专业婚家律师的帮助,如果你有任何相关问题,可以随时向我咨询。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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