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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遗产继承

遗产纠纷多 继承要合法

发表于 2011-10-24 13:30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近年来,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手中的财富也不断增加,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因亲友辞世而引起的遗产继承纠纷也越来越多。

       由于继承人之间往往有着某种血缘和姻亲的关系,相比其他方面的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往往要付出更大的亲情成本。

       如何理性对待继承纠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记者采访了韦江龙律师,通过下面几个案例,让大家了解遗产继承法律知识。

       胎儿继承权,法律有保障

       李某有3个儿子,其妻早年去世。去年2月,李某与叶某登记结婚。2011年3月,李某突遇车祸身亡,而其妻叶某已怀孕6个月。在分割遗产的过程中,李某3个儿子对叶某的继承权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叶某腹中的胎儿尚未出生,没有继承权,不同意给胎儿预留遗产份额。叶某遂将3人诉至法院,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李某死亡后,其遗产3个儿子和配偶叶某均有权分割,但是分割遗产时,必须为叶某腹中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父债子须还,法律无依据

       王某因病去世,未留有遗产,其生前好友曾某拿着王某签字的借条上门跟王某的儿子王强讨债,王强承认其父债务的存在,但是父亲已去世,他没有义务替父亲偿还债务。曾某正告王强,自古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律师评析]:《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因王某去世时未留有遗产,故其继承人王强没有义务对王某生前债务进行偿还。

       遗嘱有冲突,如何来处理

       黄某年过80,老伴早逝,自感来日不多,便自书遗嘱把名下的房子留给大儿子黄达;把公司股权留给二儿子黄能;银行存款则留给女儿黄晓。过了数月,黄某觉得自书遗嘱恐因存在错漏而致无效,便对遗嘱进行公证,但改变了遗嘱的内容,把房子和股权全部留给黄达;黄能和黄晓平分银行存款。在黄某因病弥留之际,又觉得公证遗书内容有所不妥,遂又当着众多亲友的面,口头变更了公证遗嘱的内容,把公司股权留给黄达,房子留给黄能,存款留给黄晓。

        [律师评析]:黄某的遗产应按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根据《继承法》第20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和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律师提示

       有鉴于遗产继承纠纷的纷繁多样,涉及的当事人一般又都是血亲至亲,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建议:

       一、死者立有有效遗嘱的,遗产应按遗嘱进行分割;

       二、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合理互谅对遗产进行分配;

       三、在协商分配达不成一致时,可先咨询、邀请律师对遗产分配再次进行沟通调解;

       四、实在调解不了,再通过法院判决来实现分配。 总的来说,遗产有价,亲情无价,涉及财产的纠纷应该尽量互谅互让,不要为了单纯的物质利益,淡漠了亲情。

遗产纠纷多 继承要合法

发表于 2011-10-24 13:30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近年来,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手中的财富也不断增加,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因亲友辞世而引起的遗产继承纠纷也越来越多。

       由于继承人之间往往有着某种血缘和姻亲的关系,相比其他方面的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往往要付出更大的亲情成本。

       如何理性对待继承纠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记者采访了韦江龙律师,通过下面几个案例,让大家了解遗产继承法律知识。

       胎儿继承权,法律有保障

       李某有3个儿子,其妻早年去世。去年2月,李某与叶某登记结婚。2011年3月,李某突遇车祸身亡,而其妻叶某已怀孕6个月。在分割遗产的过程中,李某3个儿子对叶某的继承权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叶某腹中的胎儿尚未出生,没有继承权,不同意给胎儿预留遗产份额。叶某遂将3人诉至法院,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李某死亡后,其遗产3个儿子和配偶叶某均有权分割,但是分割遗产时,必须为叶某腹中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父债子须还,法律无依据

       王某因病去世,未留有遗产,其生前好友曾某拿着王某签字的借条上门跟王某的儿子王强讨债,王强承认其父债务的存在,但是父亲已去世,他没有义务替父亲偿还债务。曾某正告王强,自古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律师评析]:《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因王某去世时未留有遗产,故其继承人王强没有义务对王某生前债务进行偿还。

       遗嘱有冲突,如何来处理

       黄某年过80,老伴早逝,自感来日不多,便自书遗嘱把名下的房子留给大儿子黄达;把公司股权留给二儿子黄能;银行存款则留给女儿黄晓。过了数月,黄某觉得自书遗嘱恐因存在错漏而致无效,便对遗嘱进行公证,但改变了遗嘱的内容,把房子和股权全部留给黄达;黄能和黄晓平分银行存款。在黄某因病弥留之际,又觉得公证遗书内容有所不妥,遂又当着众多亲友的面,口头变更了公证遗嘱的内容,把公司股权留给黄达,房子留给黄能,存款留给黄晓。

        [律师评析]:黄某的遗产应按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根据《继承法》第20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和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律师提示

       有鉴于遗产继承纠纷的纷繁多样,涉及的当事人一般又都是血亲至亲,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建议:

       一、死者立有有效遗嘱的,遗产应按遗嘱进行分割;

       二、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合理互谅对遗产进行分配;

       三、在协商分配达不成一致时,可先咨询、邀请律师对遗产分配再次进行沟通调解;

       四、实在调解不了,再通过法院判决来实现分配。 总的来说,遗产有价,亲情无价,涉及财产的纠纷应该尽量互谅互让,不要为了单纯的物质利益,淡漠了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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