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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

发表于 2020-11-12 13:11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不仅是离婚案件审理的疑难问题,甚至还会影响多个家庭甚至其他交易行为的安全性。于是,我国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因此,审理该类案件时应严格依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而达到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该类案件的审理质量与效率,现以典型案件为基础,对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审理难点:

1、家庭日常生、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界定难

2、证据获取审查难

3、父母家庭对核心家庭出资认定难

二、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审查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一般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3、配套使用原则

三、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及审查要点:

1、夫妻就债务达成合意

2、夫妻一方负债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的

四、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认定为个人一人债务的情形及审查要点:

1、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

2、与夫妻共同生活明显无关的不合理开支

3、虚假债务及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另有约定的认定为个人的债务

【典型案例】

涉及债务真实性的认定

张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婚后,张某和高某打算购房,张某父母于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给了张某75万元,转账汇款单上附言注明“支付购房款”,小两口购房后将房产登记在张某、高某两个人名下。后高某因为感情不和诉张某离婚并要求依法平均分割该房产。张某与此同时提交了一份其与父母签订的借条,以证明买房是父母出借了7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依法平分。高某抗辩称借条形成于张某父母得知双方离婚诉讼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案例分析】

看似这笔“债务”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而且用途也很明确是为婚后购房所产生,但需要说明的是,离婚案件经常会在离婚诉讼进行时或离婚诉讼启动前出现不大欠条的形式,这是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普遍存在的下意识行为,总希望对方在离婚时少分割财产、多承担债务等等。但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不会轻易认定一笔只有一方与父母签字借条的债务。所以,即便本起诉讼的“债务”看似符合婚后债务的要点,但是,债务的真实性有待推敲,所以,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分割债务的主张。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电话(微信):13810187889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13810187889@126.com

Http://www.bbw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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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

发表于 2020-11-12 13:11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不仅是离婚案件审理的疑难问题,甚至还会影响多个家庭甚至其他交易行为的安全性。于是,我国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因此,审理该类案件时应严格依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而达到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该类案件的审理质量与效率,现以典型案件为基础,对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审理难点:

1、家庭日常生、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界定难

2、证据获取审查难

3、父母家庭对核心家庭出资认定难

二、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审查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一般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3、配套使用原则

三、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及审查要点:

1、夫妻就债务达成合意

2、夫妻一方负债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的

四、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认定为个人一人债务的情形及审查要点:

1、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

2、与夫妻共同生活明显无关的不合理开支

3、虚假债务及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另有约定的认定为个人的债务

【典型案例】

涉及债务真实性的认定

张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婚后,张某和高某打算购房,张某父母于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给了张某75万元,转账汇款单上附言注明“支付购房款”,小两口购房后将房产登记在张某、高某两个人名下。后高某因为感情不和诉张某离婚并要求依法平均分割该房产。张某与此同时提交了一份其与父母签订的借条,以证明买房是父母出借了7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依法平分。高某抗辩称借条形成于张某父母得知双方离婚诉讼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案例分析】

看似这笔“债务”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而且用途也很明确是为婚后购房所产生,但需要说明的是,离婚案件经常会在离婚诉讼进行时或离婚诉讼启动前出现不大欠条的形式,这是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普遍存在的下意识行为,总希望对方在离婚时少分割财产、多承担债务等等。但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不会轻易认定一笔只有一方与父母签字借条的债务。所以,即便本起诉讼的“债务”看似符合婚后债务的要点,但是,债务的真实性有待推敲,所以,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分割债务的主张。

 

 

 

冯娴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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