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如下:
第三条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十一条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虐待罪、伤害罪、杀人罪等。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 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拘留、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