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触关闭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当前位置: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离婚诉讼 /文章正文
婚姻专家微信1对1咨询
北京资深婚姻律师一对一微信咨询
扫二维码添加微信好友咨询
也可输入帐号lawyerbest添加咨询

文章分类:离婚诉讼

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怎么离婚?

发表于 2017-04-14 11:52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经典案例】

2013年男青年李某经人介绍与徐女士认识,两人接触一段时间后感觉比较投缘,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居住在一起,很快徐女士发现怀孕了,于是两人一商量就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徐女士生下一个漂亮的小帅哥,按说李某看懂儿子应该很开心、对儿子倍加呵护才对。但是李某就是开心不起来,因为医生说孩子是足月生产,照这样推算的话李某清楚地记得就在徐女士怀孕的时间里,李某一直是出差的,再加上孩子的眉眼,李某是怎么看也看不出像自己影子来。趁着孩子打预防针的机会,李某带着孩子找到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委托给做了一个亲子鉴定。虽然李某事先对结果做了多种假设,但看到鉴定结果后一刹那,李某还是忍受不住内心的屈辱和愤慨,因为鉴定结论清楚得写明:检验结果支持李某不是李XX的生物学父亲,一气之下李某将徐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过程中,李某要求离婚的同时主张徐女士返还自己彩礼36000元、返还徐某因为生育的各种支出50000元人民币,并要求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人民币;而徐女士虽然答辩意见是同意离婚,但坚持认为孩子就是李某的,并且认为李某擅自带孩子做的亲子鉴定,取样无法考证真伪,且没有经过自己同意,鉴定报告没有法律效力。针对徐女士的意见,法官提出再次组织亲子鉴定程序,徐女士考虑到孩子小不应该因为父母离婚就承受这种伤害,所以法院再次主持做亲子鉴定。庭审中,双方争执不下。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所持的鉴定报告虽然未经徐某同意擅自做的,但并没有侵犯徐女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属于本案应查明的事实,鉴定机构也是权威机构,且徐女士在法官多次释明风险的情况,仍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因此,法院推定李某与婚生儿的亲子关系不成立,即李某不是徐女士所生儿子的亲生父亲。在赔偿方面,法院并未支持李某要求徐某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同时考虑到孩子的出生有一定的花费支出,判令徐女士在离婚的同时补偿李某的抚养费支出10000元。对于过错赔偿方面,认定徐女士在结婚生育的事实上,对李某进行了欺骗,给李某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较大的过错,因此,法院支持男方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但将赔偿数额降低为20000元。

【案件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抚养一个孩子,从怀孕到出生,众所周知需要付出太多的时间、精力和情感,但一旦发现亲子不是自己所生,这种伤害不是一般人能承受的。同时亲子鉴定程序本身涉及利害关系复杂,其启动有着严格的诉讼程序。一般是在离婚过程中一方主张做亲子鉴定,另一方坚持不同意,坚持做亲子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只是主观上怀疑孩子非己所生且又无其他证据提供给法院,此时法院是不会强制性地启动亲子鉴定程序,而是推定孩子是当事人的婚生子女。除非有其他材料可以佐证,好比本案中李某持有诉前给孩子做的亲子鉴定报告,此时即便对方不认定也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是可以推定亲生关系成立的。孩子一旦被鉴定为非亲生子,在判决离婚的同时,法院一般会认定孩子母亲对婚姻关系存在过错,并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会酌量考虑无过错方要求返还已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同时对过错方的行为给予惩罚。

 

相关法律条文:

1.《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3.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在起诉时请求损害赔偿。

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怎么离婚?

发表于 2017-04-14 11:52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经典案例】

2013年男青年李某经人介绍与徐女士认识,两人接触一段时间后感觉比较投缘,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居住在一起,很快徐女士发现怀孕了,于是两人一商量就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徐女士生下一个漂亮的小帅哥,按说李某看懂儿子应该很开心、对儿子倍加呵护才对。但是李某就是开心不起来,因为医生说孩子是足月生产,照这样推算的话李某清楚地记得就在徐女士怀孕的时间里,李某一直是出差的,再加上孩子的眉眼,李某是怎么看也看不出像自己影子来。趁着孩子打预防针的机会,李某带着孩子找到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委托给做了一个亲子鉴定。虽然李某事先对结果做了多种假设,但看到鉴定结果后一刹那,李某还是忍受不住内心的屈辱和愤慨,因为鉴定结论清楚得写明:检验结果支持李某不是李XX的生物学父亲,一气之下李某将徐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过程中,李某要求离婚的同时主张徐女士返还自己彩礼36000元、返还徐某因为生育的各种支出50000元人民币,并要求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人民币;而徐女士虽然答辩意见是同意离婚,但坚持认为孩子就是李某的,并且认为李某擅自带孩子做的亲子鉴定,取样无法考证真伪,且没有经过自己同意,鉴定报告没有法律效力。针对徐女士的意见,法官提出再次组织亲子鉴定程序,徐女士考虑到孩子小不应该因为父母离婚就承受这种伤害,所以法院再次主持做亲子鉴定。庭审中,双方争执不下。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所持的鉴定报告虽然未经徐某同意擅自做的,但并没有侵犯徐女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属于本案应查明的事实,鉴定机构也是权威机构,且徐女士在法官多次释明风险的情况,仍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因此,法院推定李某与婚生儿的亲子关系不成立,即李某不是徐女士所生儿子的亲生父亲。在赔偿方面,法院并未支持李某要求徐某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同时考虑到孩子的出生有一定的花费支出,判令徐女士在离婚的同时补偿李某的抚养费支出10000元。对于过错赔偿方面,认定徐女士在结婚生育的事实上,对李某进行了欺骗,给李某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较大的过错,因此,法院支持男方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但将赔偿数额降低为20000元。

【案件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抚养一个孩子,从怀孕到出生,众所周知需要付出太多的时间、精力和情感,但一旦发现亲子不是自己所生,这种伤害不是一般人能承受的。同时亲子鉴定程序本身涉及利害关系复杂,其启动有着严格的诉讼程序。一般是在离婚过程中一方主张做亲子鉴定,另一方坚持不同意,坚持做亲子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只是主观上怀疑孩子非己所生且又无其他证据提供给法院,此时法院是不会强制性地启动亲子鉴定程序,而是推定孩子是当事人的婚生子女。除非有其他材料可以佐证,好比本案中李某持有诉前给孩子做的亲子鉴定报告,此时即便对方不认定也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是可以推定亲生关系成立的。孩子一旦被鉴定为非亲生子,在判决离婚的同时,法院一般会认定孩子母亲对婚姻关系存在过错,并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会酌量考虑无过错方要求返还已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同时对过错方的行为给予惩罚。

 

相关法律条文:

1.《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3.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在起诉时请求损害赔偿。

热门推荐

电话咨询 联系方式 在线留言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