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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家庭暴力

同居8年 因100万青春损失费闹上法庭

发表于 2016-06-30 16:38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严格上来讲,青春损失费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也不是法律要保护的一种社会现象。同居感情问题法律不会保护,但是同居期间所取得的房产等相关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还是有法律保护依据的。“青春损失费”只是通俗的说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青春损失费”也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下面摘抄一个案例,大家可以来了解一下:

       他们在最美好的年华相遇。曾经是一对恋人,20多岁开始同居,8年后遗憾分手。

       分手时,男方曾立下协议,“因恋爱无果,愿意补偿女方青春损失费100万元”。
5年过去了,“时至今日,男方没有支付任何款项。”女方拿着协议到法院告了男方,要求兑现分手费。

       昨天案子开庭,曾经的恋人都没有出现。来的都是代理律师。

       女方的理由是“同居析产”。她在起诉书中说,双方长达8年时间保持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共同生活、共同投资理财,这一百万是分手时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你们证明不了同居期间存在共同财产的,所以这100万是根本不可能支付的。”男方代理人态度强硬。

       “她的怨很大,就是想要一个说法,毕竟一起那么多年。”女方代理人其实也很清楚(青春损失费或者是分手费,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是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予以驳回的)。

       “那也得官司打得赢才有说法啊。”女法官建议,“劝劝女方最好是调解。”

       女方代理人跑出去给女方打电话,商量调解方案。几分钟后,“那么折个中50万吧。”

       “最多10万。”男方代理人说,女方之前还起诉过男方一个借贷案子,后来又不止一次到男方的单位来闹,男方因为这事吃了处分,暂停了升职,损失很大。而且男方已经结婚生子,老婆是一个单位的,掌管家里经济大权,所以10万元也要凑凑。

       “男方在金融系统上班,不可能这点钱都拿不出来。”女方对这个数字显然很不满意。

       “男方的收入确实高的,如果女方不来闹,50万是可以拿出来的。但现在双方都各自结婚组了家庭,为什么还要在这里纠结?”男方代理人不肯松口。

       10万和50万相差太远,是否都能让步一点?看局面僵住了,女法官两边都劝劝。两个律师又忙着打电话分头和当事人商量。

       过了一会,女方代理人说,“那就15万吧。”

       男方代理人还是坚持,“感情是在的,但只能付10万,多一分钱都没有了。”

       “说感情在的,那也不差这5万啊,私房钱总是有的。”女法官有点看不下去。

       后来,男方要求签协议前,给女方打最后一个电话。但女方没有接电话。

       “可能孩子在睡觉,手机开静音了。我给她打,让她接电话。”这个时候,一直坐在旁听席的女方妈妈说话了。

       又过了好一会。代理人来传话,当事人自己谈拢了,15万,分期。但男方特地交代,女方不得再来单位闹事,前情旧怨15万一笔勾销。“会写进调解书的。”女法官长出一口气。
不过,女方的妈妈眼眶红了,有点哽咽起来,“分期不答应的,他到后来如果不付怎么办。”女方代理人赶忙跑过去安慰起来。
终于,忙了一上午,所有人都平静下来,法官、书记员、两个代理人开始签调解书。
8年感情,15万,所有前情旧怨,灰飞烟灭。

 

同居8年 因100万青春损失费闹上法庭

发表于 2016-06-30 16:38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严格上来讲,青春损失费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也不是法律要保护的一种社会现象。同居感情问题法律不会保护,但是同居期间所取得的房产等相关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还是有法律保护依据的。“青春损失费”只是通俗的说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青春损失费”也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下面摘抄一个案例,大家可以来了解一下:

       他们在最美好的年华相遇。曾经是一对恋人,20多岁开始同居,8年后遗憾分手。

       分手时,男方曾立下协议,“因恋爱无果,愿意补偿女方青春损失费100万元”。
5年过去了,“时至今日,男方没有支付任何款项。”女方拿着协议到法院告了男方,要求兑现分手费。

       昨天案子开庭,曾经的恋人都没有出现。来的都是代理律师。

       女方的理由是“同居析产”。她在起诉书中说,双方长达8年时间保持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共同生活、共同投资理财,这一百万是分手时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你们证明不了同居期间存在共同财产的,所以这100万是根本不可能支付的。”男方代理人态度强硬。

       “她的怨很大,就是想要一个说法,毕竟一起那么多年。”女方代理人其实也很清楚(青春损失费或者是分手费,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是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予以驳回的)。

       “那也得官司打得赢才有说法啊。”女法官建议,“劝劝女方最好是调解。”

       女方代理人跑出去给女方打电话,商量调解方案。几分钟后,“那么折个中50万吧。”

       “最多10万。”男方代理人说,女方之前还起诉过男方一个借贷案子,后来又不止一次到男方的单位来闹,男方因为这事吃了处分,暂停了升职,损失很大。而且男方已经结婚生子,老婆是一个单位的,掌管家里经济大权,所以10万元也要凑凑。

       “男方在金融系统上班,不可能这点钱都拿不出来。”女方对这个数字显然很不满意。

       “男方的收入确实高的,如果女方不来闹,50万是可以拿出来的。但现在双方都各自结婚组了家庭,为什么还要在这里纠结?”男方代理人不肯松口。

       10万和50万相差太远,是否都能让步一点?看局面僵住了,女法官两边都劝劝。两个律师又忙着打电话分头和当事人商量。

       过了一会,女方代理人说,“那就15万吧。”

       男方代理人还是坚持,“感情是在的,但只能付10万,多一分钱都没有了。”

       “说感情在的,那也不差这5万啊,私房钱总是有的。”女法官有点看不下去。

       后来,男方要求签协议前,给女方打最后一个电话。但女方没有接电话。

       “可能孩子在睡觉,手机开静音了。我给她打,让她接电话。”这个时候,一直坐在旁听席的女方妈妈说话了。

       又过了好一会。代理人来传话,当事人自己谈拢了,15万,分期。但男方特地交代,女方不得再来单位闹事,前情旧怨15万一笔勾销。“会写进调解书的。”女法官长出一口气。
不过,女方的妈妈眼眶红了,有点哽咽起来,“分期不答应的,他到后来如果不付怎么办。”女方代理人赶忙跑过去安慰起来。
终于,忙了一上午,所有人都平静下来,法官、书记员、两个代理人开始签调解书。
8年感情,15万,所有前情旧怨,灰飞烟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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