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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房产分割

婚后买房公婆给10万做首付 女方离婚时能分割吗?

发表于 2014-02-19 16:41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案情回放】

       2006年,24岁的李明和张晓慧结婚。虽然双方谈了5年的恋爱,但两人并未彼此深入了解,因为性格等原因,夫妻俩经常吵架。结婚后,李明和张晓慧购买了两套房子及1辆车,其中位于大渡口春晖路的小区房有92.2平方米,是婚后购买。当时李明的父母出了10万元付了首付款,李明和张晓慧则负责每月支付按揭款。办理房产证时,夫妻二人共同成为该套房产的产权人,李明拥有65%的产权,张晓慧拥有35%的产权。

      二人的婚姻没有经得住七年之痒,到了今年,双方之间的矛盾升级,闹起了离婚。今年11月,张晓慧向大渡口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张晓慧和李明结。如今两人闹离婚,在房产分配上,这钱该咋算呢?这个问题让感情破裂的张晓慧和李明闹得不可开交,最后闹上了法院。

      异议:婚后买房李明的父母给了10万元,男方认为是购房首付,因此该房产女方无法分割;而女方坚持认为该房产是共同房产,离婚一人一半。

      11月底,大渡口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李明和张晓慧都同意离婚,但因为财产分配的问题,法院又在12月10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这一次,李明不同意离婚了,同时对财产的分配有异议。

      原来,李明认为,张晓慧无权分配位于春晖路的那套房产。“首付款是我爸妈付的,后面还贷款的过程中,张晓慧根本没有出一分钱,所以她无权拥有这套房屋的产权。

      李明表示,即使要分,张晓慧也不应分到产权证上注明的份额(35%)”,李明在法庭上告诉法官,当初在房产证上写上张晓慧的名字,主要是出于夫妻感情着想,并不是因为张晓慧出了钱。李明虽然辩称张晓慧未出资还贷款,但无法拿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对于李明父母支付10万元首付款一事,张晓慧予以承认,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晓慧和李明的感情经调解无效,实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同意了张晓慧的离婚请求。在大渡口春晖路房产的分配问题上,法院按照产权证上登记的份额大小,将房屋进行了分配,张晓慧对这套房产拥有35%的产权。

【律师释疑】

      无法证明首付款赠与谁 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获得

      李明父母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款,为何法院仍然按照产权证上的份额分配房产?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首付款虽然由李明父母出资,但房产并没有登记在李明一个人名下,所以不适用于上述条款,而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法律规定,也就是‘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一条”,因此,位于大渡口春晖路的小区房系李明和张晓慧二人婚后购买,李明父母出资时也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李明,所以法院按照上述法律条款,认定了这笔首付款系李明父母赠与给李明和张晓慧二人的,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婚后买房公婆给10万做首付 女方离婚时能分割吗?

发表于 2014-02-19 16:41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案情回放】

       2006年,24岁的李明和张晓慧结婚。虽然双方谈了5年的恋爱,但两人并未彼此深入了解,因为性格等原因,夫妻俩经常吵架。结婚后,李明和张晓慧购买了两套房子及1辆车,其中位于大渡口春晖路的小区房有92.2平方米,是婚后购买。当时李明的父母出了10万元付了首付款,李明和张晓慧则负责每月支付按揭款。办理房产证时,夫妻二人共同成为该套房产的产权人,李明拥有65%的产权,张晓慧拥有35%的产权。

      二人的婚姻没有经得住七年之痒,到了今年,双方之间的矛盾升级,闹起了离婚。今年11月,张晓慧向大渡口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张晓慧和李明结。如今两人闹离婚,在房产分配上,这钱该咋算呢?这个问题让感情破裂的张晓慧和李明闹得不可开交,最后闹上了法院。

      异议:婚后买房李明的父母给了10万元,男方认为是购房首付,因此该房产女方无法分割;而女方坚持认为该房产是共同房产,离婚一人一半。

      11月底,大渡口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李明和张晓慧都同意离婚,但因为财产分配的问题,法院又在12月10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这一次,李明不同意离婚了,同时对财产的分配有异议。

      原来,李明认为,张晓慧无权分配位于春晖路的那套房产。“首付款是我爸妈付的,后面还贷款的过程中,张晓慧根本没有出一分钱,所以她无权拥有这套房屋的产权。

      李明表示,即使要分,张晓慧也不应分到产权证上注明的份额(35%)”,李明在法庭上告诉法官,当初在房产证上写上张晓慧的名字,主要是出于夫妻感情着想,并不是因为张晓慧出了钱。李明虽然辩称张晓慧未出资还贷款,但无法拿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对于李明父母支付10万元首付款一事,张晓慧予以承认,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晓慧和李明的感情经调解无效,实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同意了张晓慧的离婚请求。在大渡口春晖路房产的分配问题上,法院按照产权证上登记的份额大小,将房屋进行了分配,张晓慧对这套房产拥有35%的产权。

【律师释疑】

      无法证明首付款赠与谁 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获得

      李明父母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款,为何法院仍然按照产权证上的份额分配房产?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首付款虽然由李明父母出资,但房产并没有登记在李明一个人名下,所以不适用于上述条款,而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法律规定,也就是‘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一条”,因此,位于大渡口春晖路的小区房系李明和张晓慧二人婚后购买,李明父母出资时也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李明,所以法院按照上述法律条款,认定了这笔首付款系李明父母赠与给李明和张晓慧二人的,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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