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实践中,婚前个人财产是指结婚登记前买的个人财产,结婚登记日期后买的就是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约定的个人财产都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当然,贵重物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