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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做出“离婚不离家”的判决?

发表于 2011-05-04 17:45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离婚不离家,就是指法官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但对于夫妻共同的唯一房产,法院不判决分割,而是判决由双方在离婚后继续居住使用,并在判决书上会明确说明谁住大家,谁住小间,厕所、厨房、门厅这些部分由双方共同使用。说白了就是离婚了但还得在一起住。这种判决越来越不现实,感情都闹成这样了,以后还怎么能继续一起住呢?该类判决到底是解决矛盾还是制造矛盾?如果双方再婚,那岂不是更不方便了?难道还要在诉讼到法院处理一次?这不是浪费国家诉讼资源嘛。

       几年前我看到过这样的案例。现在已经很少看到了,尤其是自己代理的离婚案件中还没有碰到,究其原因可能是现在人们普遍生活质量比以前要求的高,没必要离婚后还同住一个屋檐下,和谐社会首先要居住上和谐啊,即使离婚后没有自己的房子住,租房也是现在大家可以可以接受的。

       但最近我却遭遇这样一个离婚案例,双方当事人住房上只有一个承租房,庭审中都同意离婚但都坚持要房子,我们这一方当事人还答应离婚后就是借父母的钱也会很快给对方补偿金,而对方当事人说自己没钱,但不想要补偿金只想住原来的承租房。法官说如果这样我的工作没法做,认为双方坚持要房子不要补偿,她不能把房子只判归一个人使用,还说什么时间把住房问题解决了她再接着审案子,于是就把案件中止审理了,根本不管当事人里不离婚的问题(这是天津南开区法院的案子,北京的法院一般在这种情况下做处中止审理的处理,我认为后者审理上还是很注重落实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乃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啊)。法官一这么说我当场晕了,因为这是我和“离婚不离家式”判决的第一次亲密接触,之前我很确定地认为该案件会在正常审理期结案,法官应该判决或做调解离婚而不会中止审理。处理房子居住权上不应该这样为难,判决离婚房子归双方共同居住不为过,判归一方当事人使用而判有使用权的当事人给另这一方补偿也不为过,但不能因为房子的问题处理不好而不让双方当事人离婚吧。我个人根本不认为这是离婚案件中止审理的理由。

       庭审后看了大量的案例,同时又和很多离婚律师研究了类似案例,总结了“离婚不离家式”判决的一般条件:一,双方只有一处房产,别无住所;二,双方都主张要房,均不同意获得货币补偿方式退出;三,均不同意对房产进行评估。

       这种判决必然会产生遗留问题,但从政策层面看,要满足和谐社会的需要,法院尽量回避产生一方住大街的不良社会效果;从法律层面看,法院对于这种僵持状态也无权强行分割,因此遗留下的问题只能由双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来另案解决。从实践层面看,双方都对这样共居状态持反感态度,一段时间后双方终会自行协商解决掉这个尴尬的问题。目前天津法院的案子,仍在中止审理中。

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做出“离婚不离家”的判决?

发表于 2011-05-04 17:45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离婚不离家,就是指法官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但对于夫妻共同的唯一房产,法院不判决分割,而是判决由双方在离婚后继续居住使用,并在判决书上会明确说明谁住大家,谁住小间,厕所、厨房、门厅这些部分由双方共同使用。说白了就是离婚了但还得在一起住。这种判决越来越不现实,感情都闹成这样了,以后还怎么能继续一起住呢?该类判决到底是解决矛盾还是制造矛盾?如果双方再婚,那岂不是更不方便了?难道还要在诉讼到法院处理一次?这不是浪费国家诉讼资源嘛。

       几年前我看到过这样的案例。现在已经很少看到了,尤其是自己代理的离婚案件中还没有碰到,究其原因可能是现在人们普遍生活质量比以前要求的高,没必要离婚后还同住一个屋檐下,和谐社会首先要居住上和谐啊,即使离婚后没有自己的房子住,租房也是现在大家可以可以接受的。

       但最近我却遭遇这样一个离婚案例,双方当事人住房上只有一个承租房,庭审中都同意离婚但都坚持要房子,我们这一方当事人还答应离婚后就是借父母的钱也会很快给对方补偿金,而对方当事人说自己没钱,但不想要补偿金只想住原来的承租房。法官说如果这样我的工作没法做,认为双方坚持要房子不要补偿,她不能把房子只判归一个人使用,还说什么时间把住房问题解决了她再接着审案子,于是就把案件中止审理了,根本不管当事人里不离婚的问题(这是天津南开区法院的案子,北京的法院一般在这种情况下做处中止审理的处理,我认为后者审理上还是很注重落实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乃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啊)。法官一这么说我当场晕了,因为这是我和“离婚不离家式”判决的第一次亲密接触,之前我很确定地认为该案件会在正常审理期结案,法官应该判决或做调解离婚而不会中止审理。处理房子居住权上不应该这样为难,判决离婚房子归双方共同居住不为过,判归一方当事人使用而判有使用权的当事人给另这一方补偿也不为过,但不能因为房子的问题处理不好而不让双方当事人离婚吧。我个人根本不认为这是离婚案件中止审理的理由。

       庭审后看了大量的案例,同时又和很多离婚律师研究了类似案例,总结了“离婚不离家式”判决的一般条件:一,双方只有一处房产,别无住所;二,双方都主张要房,均不同意获得货币补偿方式退出;三,均不同意对房产进行评估。

       这种判决必然会产生遗留问题,但从政策层面看,要满足和谐社会的需要,法院尽量回避产生一方住大街的不良社会效果;从法律层面看,法院对于这种僵持状态也无权强行分割,因此遗留下的问题只能由双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来另案解决。从实践层面看,双方都对这样共居状态持反感态度,一段时间后双方终会自行协商解决掉这个尴尬的问题。目前天津法院的案子,仍在中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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